迷你仓特许经营商不满新规管措施 入禀要求司法覆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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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的牛头角迷你仓大火后,消防处加强规管迷你仓。有经营迷你仓的特许经营商,因未能符合消防处推出的新措施而遭票控,惟特许经营商质疑处方越权,又认为新措施只针对迷你仓属歧视,入禀高等法院,申请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新措施。

申请人为储存集团有限公司就消防处对迷李仓的新规管提司法覆核。(资料图片)

申请人为储存集团有限公司,为大有仓集团有限公司的特许经营商,在长沙湾道广大工厂大厦的其中3层经营苹果迷你仓,答辩人为消防处处长,而屋宇署署长被列为有利益关系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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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昌迷你仓大火后出新规管

申请人在入禀状指,自2016年的牛头角时昌迷你仓大火后,消防处到本港多个迷你仓巡查,处方亦联同屋宇署和业界会面。政府代表表示,将会就加强迷你仓安全的事项,和业界保持联络。惟处方在未有咨询业界下,就推出多项改善措施,包括每行迷你仓之间有2.4米的距离,以及外墙每20米需至少设置1个能进入单位的窗口。

其他业者亦有提覆核

处方于2016年10月巡查申请人经营的迷你仓,并发出12张“消除火警危险通知书”,指仓内的窗口和设置不合规定,要求申请人改善。申请人遂聘用承办商处理,承办商多番向处方提交的改善工程建议书,并指迷你仓的窗口遭旁边大厦的外墙遮挡,要求处方给予更多时间处理。惟消防处拒给予更多时间,并于2018年票控申请人。

由于有其他经营迷你仓的公司,亦有就通知书申请司法覆核,申请人遭票控的案件因此押后,以等候司法覆核案的进度。

指处方未咨询业界意见

申请人质疑,处方推出多项改善措施前,未有充份咨询业界业,让业界回应。申请人指消方处只负责规管建筑物的消防设施,而处方推出该批改善措施,是非法取代表屋宇署的角色。而新措拖共针对经营迷你仓,而没有规管工业大厦其他分租的情况,申请人认为属歧视。

案件编号:HCAL490/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