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GL案】廉署前总调查主任指两大问题未解 促律政司须交代

撰文: 郑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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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行政长官梁振英涉及的UGL案,廉政公署今日(12日)宣布,律政司决定不检控,调查结果已获监察廉署调查工作的“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同意,毋须作进一步调查。廉署前总调查主任、大律师查锡我认为,该案存有两处地方令他费解,认为律政司须明确交代,包括有无正式文件显示戴德梁行同意梁振英接受该协议款项,及有无详情显示戴德梁行有否因该协议蒙失损失。
查锡我亦质疑,出任特首付间继续收钱,有观感上的利益冲突,律政司需交代UGL与港府有无生意关系,他批评现时的申报机制“绝对有漏洞”。

廉政公署今日(12日)宣布梁振英涉及UGL案,律政司决定不检控。(资料图片)

律政司应详细交代证据所在

就未达至代理人接受利益罪行的理由,查锡我提出两个令他“费解”的地方,认为律政司需明确交代。其一,到底梁振英收协议的400万英镑(约5,000万港元),有无文件显示是经戴德梁行的董事会同意,而非梁振英的私人协议。由于戴德梁行是上司公司,应有董事会议记录。

其二,据律政司指,有关款项目的为协议收购后“不作竞争、不作挖角”,为何只有梁振英获该待遇,而不是与戴德梁行直接谈判,而律政司提到“戴德梁行当时正面对财政困难”,认为梁振英的决定符合戴德梁行的利益,惟有指当时有其他公司提出比UGL更高的价钱收购,但仍决定卖予UGL,当中有无涉及该笔协议费的作用,律政司应清晰交代。

律政司理据

未能确立属《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代理人接受利益罪行

  • 戴德梁行知悉梁振英与UGL签订协议并接受UGL的款项。
  • 戴德梁行当时正面对财政困难,梁振英与UGL就收购的谈判符合戴德梁行的利益。

无申报不构成任何公职人员行为失当

  • 部分款项是在梁振英担任行政长官时收取的,梁振英没有利益冲突
  • 没有法律规定需要申报他在成为行政长官之前与UGL所签订协议而会获得的款项

 

观感上已有利益冲突

就梁振英无申报出任特首前的协议款项,不构成任何公职人员行为失当。查锡我提出,有3个层次可达至所谓“利益冲突”,分别是实质金钱、潜在利益及观感上有冲突。他认为,UGL案已达观感上有利益冲突,作为特首在任期之内继续收取款项而不申报,认为应清楚交代UGL与港府之间有无涉及生意交易等。他批评,有关申报制度明显“绝对是一个漏洞”。

涉海外机构可属司法互助 非查案关键

另外,有指梁振英即使涉嫌欺诈母公司的行为,但是在海外发生,香港法律并不不适用。查锡我不认同,香港无权在海外执法,但与英国、澳大利亚有签订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协定,如有需要可以向当地执法机构提出请求,故涉及海外机构会增加调查难度,“但并不等于不可以查。”海外因素并非调查关键。

查锡我认为申报制度明显“绝对是一个漏洞”。(资料图片)

有新证据可再展调查

曾任廉署总调查主任的查锡我表示,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确认不作进一步调查后,代表有关案件已经完结,他料再查该案的机会不大,但一旦有人向廉署举报新证供及有突破性的证据,廉署收到举报就须展开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