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GL案】律政司称梁振英无利益冲突 证据不足确立达至定罪

撰文: 郑秋玲
出版:更新:

廉政公署今日(12日)宣布,前任行政长官梁振英被指涉贪的UGL事件,以及修改立法会议员周浩鼎提交立法会文件涉干预议会运作事件,在征询律政司意见后,两宗个案都决定不检控梁振英及周浩鼎。
律政司随后发新闻稿解释决定,指仔细考虑廉政公署提交的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后,认为没有足够证据,包括未能确立UGL案中戴德梁行不同意梁振英接受该400万英镑;及由于梁振英没有利益冲突,因此没有法律规定需要申报他在成为特首之前会获得款项的金额。而针对周浩鼎的指控,律政司认为,来自梁振英的修订“并不会影响专责委员会的正常运作”。

于去年5月,立法会调查特首梁振英UGL事件专责委员会爆出干预调查风波。(资料图片)

有关指控源于(一)梁振英与UGL Limited(UGL)签订协议,及在他担任行政长官期间接受该公司的款项;及(二)梁振英及周浩鼎涉嫌介入“调查梁振英先生与澳大利亚企业UGL Limited所订协议的事宜专责委员会”的调查。

律政司:不检控因证据不足

律政司表示,根据《检控守则》,检控人员在决定应否提出检控时须考虑两大问题:第一,是否有充分证据支持提出和继续进行检控。第二,若有充分证据,进行检控是否符合公众利益。验证标准则为是否有合理机会达致定罪。就该案而言,不对梁、周提出检控的决定,“完全是建基于证据不足的考虑。”

律政司解释有关决定提到,从《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第9条所针对代理人接受利益的罪行而言,现有证据显示,于2011年年底,戴德梁行董事梁振英在UGL收购谈判时,与UGL签订协议,收取400万英镑以“不作竞争、不作挖角”,部分款项是在梁振英担任行政长官时收取的。所有证据显示,作为收购安排的一部分,戴德梁行知悉上述安排。由于证据未能确立戴德梁行不同意梁振英接受这些款项,故并没有合理机会就令该控罪达致定罪。

至于梁振英没有向有关当局申报利益,涉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律政司认为,由于梁振英没有利益冲突,因此没有法律规定需要申报他在成为行政长官之前,与UGL所签订协议而会获得款项的金额。故此,没有申报并不构成任何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

律政司:梁振英修订周浩鼎提交议会文件“不当行为”

另外,周浩鼎提交“专责委员会”关于主要研究范畴的修订来自梁振英,律政司认为,“这些修订并不会影响专责委员会的正常运作。故此,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这种不当行为”,严重至足以构成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

律政司指,为了完整起见,案中也没有足够的证据可证实梁振英和周浩鼎触犯其他刑事罪行。律政司不对梁振英和周浩鼎提出检控的决定,是依据《检控守则》和适用法律而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