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香港房屋政策首度被挑战 男同志不满被拒申请求覆核

撰文: 朱棨新
出版:更新:

两名属本港永久居民的男子,本年初在加拿大结婚,之后在港申请“一般家庭”的公屋单位。惟房委会指他们非政策中所指的“夫妇”,拒绝其申请。其中一名申请人不满房委会的决定,认为对方因其性倾向歧视他们,遂入禀高等法院申请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颁令该政策违宪,并推翻房委会拒他们申请公屋的决定,这亦是首次有同性伴侣就公屋政策求司法覆核。

申请人为Nick Infinger称已与同性伴侣结婚,不满房委会拒认他们的“夫妇”关系,入禀高等法院求覆核。(资料图片)

申请人称与伴侣乎合申请资格

申请人为Nick Infinger,答辩人为香港房屋委员会。

申请人在入禀状中透露,他于本年一月在加拿大和另一名男子结婚,两人都是香港永久居民。于同年三月,申请人去信房委会申请公屋单位,并附上已填好的申请表和所需的文件,包括他们结婚证书的副本。以一般家庭的方式申请,并在信中表明两人已婚,两人每月收入合共1万元,总资产净值约4万6千元,符合“一般家庭”的申请资格。

房委会指不乎“夫妇”关系

房委会同年8月写信回复申请人,指申请人和另一名男子一同申请,并在申请时填写该男子为其“丈夫”,但申请须知指明:“申请人与家庭成员的关系,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必须为夫妇、父母、子女、祖父母、孙。”房委会又引用简编牛津英语词典,指“丈夫”为“已婚的男子”,而“妻子”则为“已婚的女子”,因此申请人和该男子的关系,并不属于申请须知中所指的“夫妇”。而同年9月,房委会再去信申请人,通知其公屋申请已遭拒绝。

申请人认为会方做法属歧视

申请人指,房委会的申请须知就“夫妇”的关系,局限于异性婚姻。即使在外地结婚的同性婚姻,亦不符合政策中的“一般家庭”。申请人认为房委会的决定,令同性伴侣较异性伴侣不利,并因申情人的性倾向,从而不能和丈夫以家庭身份申请公屋中“一般家庭”的类别,认为属歧视。

申请人要求法庭颁令,指房委会排除同性夫妇申请公屋的政策,是违反《基本法》第25条,指“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及《人权法》第22条指,所有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并免被歧视。而会方拒绝申请人的公屋申请属歧视和不合法。因而要求法庭推翻房委会的决定,并要房委会重新考虑该申请。

 案件编号:HCAL2647/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