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排除同性契结权利是否合理 入境主任案准上诉至终院

撰文: 许家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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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外与同性伴侣注册结婚的高级入境事务主任梁镇罡,就公务员事务局不接纳其同性配偶,而未能享有公务员配偶福利,提出司法覆核。上诉庭早前判政府上诉得直,梁再申请上诉至终审庭。法庭今(24日)颁下判词指认为其部分理据涉重大公共重要性,故亦批准梁上诉至终审法院。

入境主任梁镇罡(右)司法覆核其同性配偶无法享有公务员配偶福利,公务员事务局上诉得直,张举能是上诉的法官之一。(资料图片)

申请人梁镇罡于2002年任职入境事务处,现为高级入境事务主任。他于2005年认识从事航空业的英藉男子Scott Paul Adams,二人于2014年4月在新西兰正式注册结婚,答辩人则为公务员事务局及税务局。

排除非异性契结是否合理

梁镇罡一方提出,若立法目的是要保障婚姻,然而只限于一夫一妻的婚姻,并排除其他形式的结合,包括在其他国家已认可的同性契结,而同性配偶得到不平等的待遇,梁质疑这种对婚姻的保障,及只能限于异性婚姻,两者是否有著合理连系?

社会价值是否也应考虑

梁亦提出,本地的法律制度,和现时社会对婚姻的观念,包括社会道德的价值,是否也应作考虑?

上诉庭认为相关问题涉重大的公共重要性,准梁提出终极上诉并颁下上诉许可,但由于梁亦有部份理据不获接纳,故仍须向答辩人付3万元讼费。

案件编号:CACV126/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