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还东隧却未按指示作维修 政府向前专营公司索偿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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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于2016年8月从中信泰富等财团组成的公司,收回东区海底隧道的专营权。惟政府指在收回东隧前,3度要求专营公司就东隧进行维修工程,但对方都未有理会,政府因此要自行进行相关维修。律政司入禀高等法院,向涉案公司追讨政府维修的开支,以及相关损失。
原告为代表路政署的律政司司长,被告为新香港隧道有限公司。原告在入禀状指,被告在案发时为东区海底隧道的专营公司。路政署分别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间,3度向被告发出通知书,要求对方进行维修,以预防火灾和其他灾患。
惟被告未有根据通知书的要求,在2016年8月7日专营权届满前进行维修,而路政署因此需进行相关修葺。原告一方因此入禀,向被告追讨修葺的开支。
案件编号:HCA2729/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