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西贡民政事务助理专员涉诬告上司遭廉署起诉 案件周四上庭
撰文: 黄雅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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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今日(20日)落案起诉民政事务总署西贡民政事务处一名前民政事务助理专员,并控告其涉嫌向廉署作虚假贪污举报,诬告其时任上司西贡民政事务专员,案件将于周四(22日)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进行审理。
指控上司收受报酬 容许项目经理每周两个早上缺勤
廉署今(20日)日落案起诉56岁的郭仲佳,向廉署作虚假报告,违反《廉政公署条例》第13B(a)条。被告在案发时为高级政务主任,在西贡民政事务处担任民政事务助理专员,而民政事务专员则是其上司。
控罪指,被告涉嫌于去年11月29日向廉署人员作出虚假报告,讹称时任西贡民政事务专员曾接受一名项目经理提供的利益,违反该项目经理的非公务员合约雇员(环比)的雇佣合约条款的情况下,并容许该项目经理逢星期一及星期三早上缺勤的报酬。民政事务总署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将提供全面协助,而被告已获廉署准予保释,以待周四应讯。
据了解,廉署调查郭仲佳的举报后,发现内容“完全虚构”,与一般举报中有失实之处不同,属于“报假案”。
资料显示,郭举报时的西贡民政事务专员虽为赵燕骅,但他在10月9日才上任,并非他涉案,郭所举报为前任专员萧慕莲。
2016年1月22日,郭仲佳于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内,遭到调景岭普贤佛院第四代传人及住持刘建国袭击。案件当年4月审判,案情指刘当日不断指骂郭,并以手肘撞向郭的脸颊。刘承认一项袭击罪,罚款1,000元。
报案证据不足与“诬告”有别
事实上,未能提供十足证据并不等于作出虚假指控,“诬告”则是指有人明知所举报的不是事实,而仍向廉署作出虚假陈述或指控。
根据《廉政公署条例》第13B(a),任何人明知而向廉署人员作出或导致他人向廉署人员作出有人犯任何罪行的虚假报告,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000元及监禁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