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澳私人地被用作倾倒废物 环保人士不满求覆核被裁败诉
撰文: 林乐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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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人士不满环境保护署批准在大屿山贝澳4幅私人土地倾倒建筑废物,认为署方未有考虑该些废物对环境的影响,3年前入禀要求司法覆核,高院今(13日)就案件颁下判词,认为条文指明若地主准许土地用作弃置废物,署方便会批准,若有更多监管要求,条文应会更清楚列明,故裁定申请人败诉。
申请人为Christian Jose Lucien Masset,答辩人为环境保护署(下称环保署)。
申请人认为,《废物处置条例》修例针对私人地段非法弃署废物的情况,其意思是指环保署署长收到地主的表格,需考虑废物对环境影响,才批出许可。
官指地主许可弃物属合法
但法官判词却指,有关条例的第16B,及申请人针对的第16C,其立法目的是针对在私人地段非法弃置废物的情况。而同一法例第16A条条则列明,未得地主许可倾倒废物即属违法,但得到地主批准则属合法。
法官又指,环保署执法时亦往往遇到困难,如难以确认倾倒废物者是否获地主批准。而条例中已因应上述困难而新增了条文,要求倾倒者必须事先获得地主的书面批准。且为免有人伪造许可书,环保署规定地主必须填写表格,待署方核实盖章后,方可弃置废物。
若有额外要求应有条文列明
法庭又指,弃置者须遵守法律,环保署批出许可后会通知相关部门,如发现弃置情况有违其他法例,便会采取行动。法庭认为该些新曾的条文,其用意是方便监管私人土地弃置废物情况,如弃置者符合法定要求,即得到地主的书面许可,署方便会批准弃置。
至于申请人指针对私人地段非法弃署废物的情况,法庭认为若立法时有此考虑,应会有条例明确要求弃置者须向署方申请。
案件编号:HCAL 41/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