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健超袭警案】曾健超被判入狱五星期

撰文: 梁芷君 邓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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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角七警”事件主角、公民党成员兼社工曾健超被控袭警及拒捕案,上周四(5月26日)被裁定一项袭警及两项拒捕罪成,案件今午于九龙城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罗德泉判刑时指,案发时社会情绪与平日有异,但被告是一名资深社工,理应有能力处理自己情绪,他指被告向警员泼水是对方员极大的侮辱及挑衅,执行职务的警员成为代罪羔羊及出气袋,认为曾是向警员发泄不满,但考虑曾并非想伤害警员,故判曾即时入狱五星期,但以刑期偏短为由,准曾以300元保释等候上诉。

曾健超今午到法庭前曾在庭外向支持者低头致谢。(陈焯𪸩摄)

曾健超,40岁,本来神情平和,双手放膝,但当开始听到裁判官指不认同其求情理由时,神情转至紧张,双手紧握。裁判官宣布判监时,他也难掩难过。

公众席人士闻判后纷纷表示不满,并指“有无搞错”。辩方随即申请保释等候上诉,又指曾健超即将为“七警案”任证人。罗官批准并保释上诉申请,理由因判期较短。裁判官罗德泉离席时,全场站立大嘘。在公众席上大叫“无公义”、“司法已死”等口号,亦有到场听取判刑的女士更激动落泪。

主任裁判官判刑称,法庭有责任保护前线按指令执行职务的警员。被告当日与警员位置一上一下,亦非朝向警员,事前与警员没有接触,素未谋面,向警员淋泼有异味液体是极大挑衅行为,将警员当作出气袋及代罪羔羊。他又指曾并无求情理由可言,判他就袭警罪入狱五星期,两项拒捕罪则入狱三星期,全部刑期同期执行。

裁判官又指,案发时社会情绪与平日有异,惟案发时,社会运动已开始一段时间,被告更是一名资深社工,理应有能力处理自己情绪及可制止。惟被告一方面不满警方放弃平日克制,但另一方面被告同样抛低克制,向警员发泄,听起上来令人觉得讽刺。

被告曾健超(40岁),报称社工,他被裁定于前年10月15日,在龙和道隧道上面的花槽,以有味液体袭击11名正执勤的警员,包括黄凯文、张嘉恒、李俊杰、林展恒、徐康盛、何德章、刘浩明、黄信伟、张善衡、黄伟诺及周修民,及后又被4名警员,即毕宏达、程英伟、郑浩漳及傅骏业拘捕时又作出抗拒行为。

裁判官根据当日现场拍的的影片,确认倒液男(图左)及被捕男子(图右)是同一人。(有线电视及亚视截图)

案发时正值占领运动,一队由时任警司朱经纬领导,来自新界南的警员,被派到龙和道一带巡逻,期间遭一名穿黑衣及载口罩及面罩的男子,从高处倒下“有味”液体,有受袭的警员怀疑是尿,众人纷纷拿起警盾遮挡,而另一队警员即向疑犯方向追捕,并拘捕一名同穿黑衣并戴口罩及面罩的男子,而该男子曾争扎,最后由四名警员才能制服,而该男子正是曾健超。

裁判官罗德泉早前透过警方拍得一名黑衣男子倒液的影片,及曾被捕情况的新闻片段,确认二人是同一人,因而裁定曾罪成,并认为曾当时的行为是带有敌意。

案件编号:KCCC 443/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