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振英女儿梁颂昕行李门 保安局省讼费急改例 官:明显为案而改
前特首梁振英的幼女梁颂昕前年爆出“行李门”事件,有空姐质疑机管局做法提司法覆核,但机管局的代表在聆讯时却突指涉案细则已改,惟空姐一方却认为做法有如“搬龙门,并坚持聆讯。法庭今裁定空姐胜诉。法官周家明在判词指,本案所涉的保安计划,旨在保障航空安全,和提升安检程序的效率,梁颂昕当日未有同行同检,并不乎合规定。法官又指,保安局声称为省讼费,聆讯前两月修改本案所涉的条例,明显为本案才作修改,亦难免令人觉得保安局与机管局是站在同一阵线。
申请人罗美美,在港龙任职空姐,答辩人为机场管理局和机场保安公司。
保安局聆讯前两月突改规则
答辩人聆讯时曾指,本案所涉的《香港航空保安计划》中,其中第6.2.10段涉及首检时必须同行同检的规定,保安局于今年4月已作修改,并改成只有在人手覆检时必须与乘客随行,故是次案件已成为学术讨论。但法庭认为,如果因为保安局在事后更改有关条例而驳回申请,会对申请人十分不公平。
官认为修改是针对本案而来
法庭引述保安局讲法,指有关修改“纯粹只是为了节省法庭时间,因事件或者会沦为学术讨论”,反映有关修改是针对本案。法庭直言,虽然本案的答辩人为机关局及机场保安公司,但政府做法难免令人怀疑,政府与机管局和机场保安公司是站于同一阵线(they stand on the same side)。
指梁颂昕情况不乎当时规定
另外,答辩人又指同行同检会带来实际的操作困难,如互相认识的旅客,将不能替对方拿行李进行安检。惟法官并不认同,并指原本的条例,只规定当手提行李进行安检时,“乘客”须在场,条例没有列明是“物主”。虽然申请人和答辩人均没有仔细解释该“乘客”是否必须是手提行李的物主,但法庭认为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是当日为梁颂昕的行李,由航空公司职员拿入禁区并经安检后送达她手中。
同行同检未见会影响效率
法官又指,《香港航空保安计划》在本年4月修改前,明显规定旅客不论首检还是覆检,都必须随行李在场。在考虑相关规定是否涵盖首检时,会考虑哪种说法较能保障航空保安和提升安检程序的效率。
他认为,若首检时旅客在场,会提高安检程序的效率,因如安检人员认为需要对手提行李进行人手覆检,覆检可以立刻进行,而旅客亦可即时就手提行李内的可疑物品向安检人员提供解释,和回答安检人员提问,认为这样的安排,应更能令加强程序的效率。
梁振英的女儿梁颂昕在2016年3月27日凌晨,进入禁区范围才发现有行李留在禁区外,最后由地勤人员为她经安检,把行理运送到她手上,惟有空中服务员认为这有违旅客行李作安检时须“同行同检”的规定,认为机管局容许这样的安排,是有违规定,从而提出司法覆核。
案件编号:HCAL117/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