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东北拨款示威案】辩方指执法处理不当 比喻应先出示“黄牌”
立法会财委会2014年审议新界东北前期工程拨款,大批示威者到场反对。社运人士叶宝琳等人到闯进大楼内示威,另有人爬上停车场天桥系上巨型横额,其中两人更因而被判入狱。5人不服被判违反行政指令,案件今(13日)于高等法院聆讯,代表辩方的律师认为执法人员处理不当,应先给示威者口头警告,并以足球作比喻,应先出示“黄牌”,对方仍干犯,才算构成罪行。
5上诉人中有两人被判监
爬上停车场系上横额的坪𪨶村村民张贵财和社运人士周诺恒,被判违反行政指令,各罚款1000元,2人不服定罪上诉。闯入大楼的土地正义联盟执委叶宝琳、香港人优先召集人张汉贤及仓务员黄根源,被判监1至3星期,是首宗因违反行政指令而被判囚的案件,3人不服定罪及刑罚上诉。
认为应先作出口头警告
代表叶宝琳的资深大律师李柱铭认为,要控告某人违反第11条《行政指令》,要符合条文中的两项意思。第11条行政指令列明“进入会议厅范围或在内逗留的人均须遵守秩序,并须遵从立法会人员为维持秩序而发出的任何指示。”他以足球比赛作比喻,指适当的处理方法是给示威者“两张黄牌”,即证明他不遵守秩序,又不听议会职员的指示停止该行为。
不守秩序作界定并不准确
李柱铭又认为以“不守秩序”来界定并不准确。他举例,若有记者在场咳嗽,如不干扰议会,依然可留在议会旁听;立法会内不可饮食,但有时会议太长,议员也会吃三文治。
指上诉人行为相对和平
黄根源的代表律师指,黄当时只站在门口约40分钟,阻挡玻璃门关上,行动和平。他指,黄的行为没有引致他人受伤,而他本人也没有否认自己做过这样的行为,控罪性质与非法集会不同。张贵财代表律师则指,张和示威区范围展示横额,与方国珊案不同,并没有阻挠会议,他是行使示威权利。
控方引方国珊案反驳
控方引用方国珊案的判决书,指不必同时符合两个因素,才能以第11条行政指令检控。惟李柱铭认为,条例标题说明该行政指令只适用于“获准进入”立法会的人,其他人不受此张。控方反驳应是“进入”,而非“获准进入”。他又质疑上诉方表示示威和平,并播出当日片段。
其中一上诉人张汉贤因中暑,其案件会于9月7号审理。而今天处理四名上诉人的案件,则于 下月10号续讯。
案件编号:HCMA438,617/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