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深水埗店舖贴满电子烟广告 律师:合法视乎有无尼古丁

撰文: 李颖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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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加热烟等新兴产品近年在市面上涌现,作为传统香烟的替代品,不少人也会将之和传统烟搞混。近日有人发现,有电子烟加热器的宣传海报张贴于深水埗某商舖门口的当眼处,引来热烈讨论:究竟电子烟能否卖广告?

近日有市民发现,深水埗黄金商场一间地舖不单售卖电子烟,而且店舖外更贴满了电子烟宣传海报,在网上随即引起热烈讨论。不少人质疑,香港法例已禁止香烟广告,不明为何该店还如斯明目张胆卖电子烟及张贴广告,相关部门是否应执法云云。

虽然法例的确规定传统香烟不可作任何广告、宣传,但近年出现了不少和香烟近似的新产品,令人不知道现行监管烟草产品的法例,是否适用于这些新产品。执业大律师陆伟雄指出,不少人对电子烟、加热烟产品的合法性存有疑问,并容易混淆当中概念。他强调现时电子烟产品并非违法商品:“除非烟油有尼古丁成分,如果佢有尼古丁,咁就受法例规管。”

现时,海关、警察、卫生署等部门都有抽验电子烟产品的行动,他指如验出含尼古丁成分,就会执法:“如果佢发现你卖有尼古丁嘅电子烟,佢唔使睇有冇卖广告都会拉你。”

执业大律师陆伟雄强调,现时电子烟产品含尼古丁成分,才算违法。(资料图片)

卫生署回复《香港01》指,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含尼古丁的电子烟属药剂制品,需获香港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注册,才可在本地销售或分销。而尼古丁亦属该条例下的第1部毒药,只有持牌药商才可合法管有或销售,进出口亦受《进出口条例》(第60章)规管。 据纪录,香港目前并没有含尼古丁的电子烟产品注册为药剂制品,署方亦从没有收到有关产品进口香港作销售用途的申请。 

署方又指,《不良广告(医药)条例》(第231章)禁止并限制任何人发布可能导致他人使用任何药物、外科用具或疗法的广告,在考虑广告有否触犯该条例时,署方亦不只着重个别字眼,而会考虑该广告的整体内容。

有售卖电子烟的商店贴出宣传海报,引来“电子烟能否卖广告”的质疑 。(染鹏威摄)

由于现时未有法例规管电子烟,烟油亦非烟草,故烟草产品禁卖广告的法例,并不适用于不含尼古丁成分的电子烟产品:“除非佢个广告强调有尼古丁,否则好难话佢犯法,证据唔足够。”

食物及卫生局月前建议为《吸烟(公众卫生)条例》作出修订,当中亦包括禁止电子烟、加热烟产品作任何广告、促销及赞助,惟立法预计最快要于下个年度才成事,故陆伟雄指,立法前电子烟或加热器广告都是灰色地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