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警24年前打劫舞小姐 声称觉闷乘机强奸 得牧师鼓励自首囚8年
曾任辅警的男子与一夜总会舞小姐“开房”时,通知一名同为辅警的同袍到房打劫,与舞小姐开房的辅警,他在看守事主时声称觉闷,乘机把舞小姐强奸。犯了强奸的辅警,事后潜到泰缅一带匿藏24年,并成了基督徒,终良心发现,并在牧师鼓励下回港认罪。官认为确显示了悔意,判他入狱8年。
不依期归押罪94年仍未生效
被告陈剑雄,现年52岁,他承认在1994年干犯打劫、非法禁锢、强奸等罪,当时他时才28岁。控方原本亦想控告他不按法庭指示归押的罪名,被告亦承认有关罪名,控方后发现该项控罪在案发时仍未生效,法庭最后准撤销该项控罪。
控方原准备用以控告被告的“不按法庭指示归押”的罪名,在《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9L条,该条例于1994年6月立法,但至1995年9月才正式生效。由于被告在1994年9月犯上本案及潜逃时,该法例未正式具法律效力。
虽曾助警缉凶但潜逃
法官指被告帮助警方拘捕同党的求情理由的功效,已遭他潜逃香港、不承担罪责的行为抵销,但接受现时被告现回港显示悔意,认罪亦免却X再出庭作供,终判处被告打劫罪入狱5年半、非法禁锢2年,同期执行,强奸罪则判监7年,首半年刑期与其他控罪刑期同期执行,再给予被告3分1刑期扣减,终判监被告8年。
强奸女事主亦未有付“肉金”
案情指,于1994年9月9日,被告在铜锣湾一夜总会并结识了在夜总会舞小姐X(当年26岁)。二人同意以1700元“开房”。惟到步后被告通知同党上房打劫X,同党并有用绳绑着X的脚,及用胶纸绑起X的手及丰她的嘴。
同党取去X的提款卡和信用卡等往提款,被告在房看管X,声称因觉闷,将X松绑,解开她的衣服,摸她的胸部,更强迫X与他发生性行为。事主曾有说不,被告却说事主得“肉金”后便不会再拒绝,X因太害怕而不敢反抗下遭强奸,而被告最终没有付款。
得牧师鼓励下回港自首
被告又取走X的劳力士手表,再与同党会合,并变卖劫得的财物,被告共得港币1万4千元。
被告被落案起讯后,在保释候审时潜逃,并一直在泰缅边境一带匿藏,并在一间教会工作,成了基督徒。他终在牧师的鼓励和良心驱使下,今年1月回港自首。
案件编号:HCCC20/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