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警合谋奸劫舞小姐 潜逃24年成了基督徒 称良心发现下自首认罪
两名辅警24年前一同夜劫舞小姐,其中一人更在同党去取钱期间,声称“你收钱就不会介意”为名,强迫舞小姐与他性行为而最终亦没有付款。之后涉强奸女事主的辅警潜逃离港,并逃至缅甸边境,成了基督徒。事隔廿载,终在牧师鼓励及良心驱使下回港自首。已年逾半百的前辅警,今(30日)在高等法院认罪,法官把案押后至明天判刑。
52岁被告陈剑雄,被控打劫、非法禁锢、强奸、盗窃和没有依照法庭归押等5罪,被告除盗窃罪外承认所有控罪,盗窃罪获撤控。
与同党串谋劫舞小姐
案情于1994年9月9日,被告光顾铜锣湾一夜总会,结识了在夜店工作的女事主X,她当年26岁。二人同意以1700元“开房”。到达跑马地一酒店房间后,被告与人通电话,不久后一个戴着滑雪面罩的人进入房间,掌掴X并推她落床。该男人又用绳绑着X的脚,及用胶纸绑起X的手和黏着她的嘴。
被告随后翻了X的手袋并从中找X的银包,找到一张提款卡,迫令X提供密码,被告同党便离开酒店,并以X的提款卡偷提400元。他回来后又取去X的身份证和信用卡,指称会去澳门使用她的信用卡。
看管事主乘机强奸
被告在房间看管X时,声称感到苦闷,曾将X松绑,并解开X的裙子,并抚摸X的胸部,X即叫他停手,但被告指X若得到“肉金”,便不会再拒绝他。X因太害怕而不敢反抗,被告将X强奸。之后被告既没有放下“肉金”,并偷去X带着的劳力士手才离开。与同党会合。X之后离开酒店并将事件告诉男朋友及报警。
被告同年10月被捕,警诫下他承认从没有给X“肉金”,但否认是强奸,但承认曾向同党透露看中一个有钱的舞小姐,会约她出街,届时可打劫她。二人照计划行事,同党取得X的信用卡后,到澳门买了金器。回港后,二人卖了金器和当去X的劳力士手表,被告取得14000元。被告在保释候审期间潜逃。
求情有供出同是辅警的同党
辩方律师求情指,被告当年有向警方透露同任辅警的同党的资料,协助警方拘捕同党。他潜逃间,成了基督徒,在缅甸边境一间教会工作。他后来将事情告知教会牧师,在牧师的鼓励和良心驱使下,决定回港认罪。律师又指,打劫X时陈没有对X使用暴力,是同党将X绑起。但法官指二人共同犯案,应共同承担。法官将案件押后至明日判刑。
案件编号:HCCC20/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