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堂舅父强奸罪不成立 为何不能假设事主同意性交?
已婚堂舅父与家族53人到泰国旅行时,在酒店内公然性侵只得15岁的姨甥女,案件两经审讯,堂舅父只被裁定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行为罪成,强奸罪并不成立,被判入狱2年9月。堂舅父的律师求情时曾言,这裁决可见陪审团认为事主同意性交,遭法官即时指出:裁决亦可能因陪审团未能肯定被告是否知道事主不同意。事实上,法律改革委员会早在2012年,已提出就“同意”的定义作修例,并曾作咨询,认为应加入以客观元素,衡量被告犯案时的精神意念,惟事隔6年,修例一事仍未有进展。
罔顾女方是否同意也属强奸
根据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18(3)条,强奸罪是指一名男子 :
a. 与一名女子非法性交,而性交时该女子对此并不同意;及
b. 当时他知道该女子并不同意性交,或罔顾该女子是否对此同意,即属强奸。
另外,《条例》第118(4)条亦指出,在强奸罪行的审讯中,陪审团如须考虑一名男子是否相信一名女子同意性交,除须顾及其他有关事项,亦须顾及该名男子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该名女子同意性交。
强奸罪脱不能假设成事主同意
简单而言,即是:只要认为被告由衷地相信受害人同意,即使情况其实不合理,或是受害人其实不愿,亦不能被裁定被告强奸罪成。故若被告强奸罪不成立,并不能假设受害人同意。
就“同意”一事上,如果一名男子没意图在未有获得女子“同意”而与她性交,而陪审团亦认为男方主观地相信已取得女方的“同意”,在这个情况下,即使陪审团认为男子所相信的并不合理,但男子亦不应被判有罪。
陪审团或未能确定被告是否知事主意愿
在堂舅父案中,被告强奸罪不成立,但非法性交罪成,可见陪审团认同有性交发生,但认为控方未能证实是强奸。辩方律师求情时指裁决显示陪审团也认同事主愿意性交,惟法官即指这推断并不准确,并指出女事主曾在庭上明确表示她不愿意性交,陪审团的决定不一定是不接受她的说法,有可能只是未能肯定被告是否知道事主当时并不愿意。
条例只主观考虑被告意念
法律改革委员会于2012年曾就“同意”的议题上提出建议并作咨询,并指:“现有的性罪行,可能不足以涵盖各在未经同意下作出,而又应该受到刑事制裁的行为”。
因为现时的条例,只“主观地”考量被告人犯案时的精神意念,但委员会认为,这或会加深对女性选择权的成见,或相信了涉及性行为的谬误,例如以为女性都爱被强势的男性支配。故建议修改相关的精神意念元素,倡议将被告是否单纯主观地相信事主同意,转移至应加入客观的看法作考量。
受害人意愿可能被忽视
就法改会的建议,关注妇女性暴力协会亦指出现时法例有很大漏洞,并有修例的必要。因为就现时的法例,即使受害人在法庭作供时,已明确表示不同意性交,惟因条文的漏洞,其意愿亦有可能会被忽视;故此,法改会的建议有助陪审团更有效地考虑受害人真正意愿,并能有效地消除社会对性及性暴力的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