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案】28男女司机非法取酬全部罪成 判罚款3800至4500元

撰文: 林乐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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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去年进行第2波打击Uber司机行动,并拘捕多名男女司机,控告他们驾驶汽车以作出租或取酬载客用途罪,其中28名司机否认指控,案件今早(17日)在九龙城法院裁决,裁判官裁定被告全部罪名成立,各被判罚款3千8百至4千5百元不等。Uber表示对裁决感失望。

28名Uber司机否认非法取酬案在九龙城法院审讯。(资料图片)

警方曾接3市民投诉

裁判官杜浩成在判辞透露,警方于去年年初至年中,针对Uber出租私家车问题,先后进行22次卧底行动。期间有3名市民就6次uber乘车经验向警方投诉,有一次为意外受伤。

不需考虑乘客与司机是否有协议

他指按旧有的《道路交通条例》第220章,控方就出租私家车提出检控,必须证明司机和乘客之间,有定立不能强制执行的载送协议。法庭认为,按现行的法例《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控方不再需要证明司机和乘客之间有此协议存在,法庭亦不需考虑社交或家庭场合接载他人等因素。然而,受制于过往案例,法庭在诠释“出租或取酬”部份时,只需在“出租”及“取酬”二者取其一,便能用作定罪基础。

官指各被告当日驾车为取酬

杜官裁决时指,并没有证据显示各被告人是基于接载取酬以外的原因展开该车程。各人均知道车程要收费,这正是他们的意图。因车费是即日支付,故该等罪行在控罪所指的日期当天已完成,故裁定28名被告均罪成。杜官又强调,任何车辆用作出租或取酬用途,必须获运输署批准,才可载客取酬,而案中的被告,均不曾向运输署作相关申请。

全部被告被判罚款3千8百至4千5百元

涉案28名被告:翁浩祥、叶惠明、叶嘉诚、周国光、陈伯基、林欣明、黄伟强、曾国明、许国伟、李庆龙、刘建锋、谢基宝、汤宝轩、黄世明、李瑞良、李国梁、钟子俊、张旭锋、黄兆邦、邹永贞(女)、黄德明、江焯礼、刘小恒、范颕猷、伍汶耀、林见发、沈仲文和程绍国。(年龄介乎22岁至60岁)。

部份人报称职业司机,但亦有人报称是学生、教师、保险经纪、公司东主及退休人士,年纪最小的一个为22岁的男学生。所有被告同被控一项非法载客取酬罪,即于2017年4月至5月,在香港驾驶私家车,以作出租或载客取酬之用。众人被定罪后,除数名被告因过往有交通或醉驾记录被判罚款4千元至4千5百元外,其余被告被判罚款3千8百元。

运输署指涉案车牌照会暂时吊销

运输署下午回应指,就28名司机透过Uber手机应用程式提供接载服务而被判罚款,运输署会按一贯程序,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90条,向有关车辆的登记车主发暂时吊销该车辆牌照的通知书,并要求将涉案车辆移交运输署保管,直至有关吊销期届满为止。根据有关条例,涉案车辆的牌照会暂时吊销3个月,重犯车辆则可被吊销牌照6个月。

Uber对裁决感失望,认为不但剥夺了司机伙伴掌握灵活经济机遇,亦是香港作为智慧城市的绊脚石。

Uber在港经除司机的合法性问题,其第三者保险保障亦受关注。(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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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一名被告认罪罚款3千

在同一行动中被捕的被告沈仲文,38岁,早前承认于去年6月22日,在未有出租车辆牌照下,接载一名乘客由元朗到荃湾南丰中心,并收取155.3元报酬,由该乘客的信用卡扣取,被判罚款3千元。

本案被告全没有被控没有第三者保险

警方于2015年亦曾采取行动,并以“放蛇”方式搜证,拘捕7名Uber司机,除控告他们驾驶汽车作出租或取酬载客用途罪外,亦有告他们没有第三者保险罪名,其中2人认罪,5人经审讯后,去年3月被裁定罪成,被判罚款7千至1万元,及须停牌一年。

而涉本案的29名被告,则全部没有被控没有第三者保险罪名。

有关控罪最高刑罚可被判入狱

根据《道路交通条例》,使用私家车或轻型货车作非法出租或取酬载客;或招揽或企图招揽他人乘坐此类汽车的违例人士,如属首次被定罪,可处罚款5,000元及监禁三个月,涉案车辆的牌照亦可予暂时吊销三个月;如属第二次或随后再次被定罪,则可处罚款10,000元及监禁六个月。如就同一汽车再犯罪,则有关车辆的牌照可予暂时吊销六个月。

案件编号:KCCC3413-3432/2017, KCCC3496/2017, KCCC3629/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