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骚乱至今撤控11人 40被告会否再有人获撤控? 

撰文: 邓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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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年初一深夜旺角骚乱事件,警方大规模展开调查及拘捕,甚至搜集了逾一万小时的街头录像作证据。然而,案件上月第二度提堂时,被告仍未需答辩下,律政司较早前已撤销控告其中10名被告,昨日(10日)再度撤销多1名被告的控罪,前后共11人,占拘捕人数五分之一,会否再有人获撤控?

旺角年初一骚乱,警方至今拘捕80人,事隔三个月,有11人获撤控。(资料图片)

年初一的深夜,旺角街头翻天覆地。白天来临,街头表面回复正常。三个月过去,骚乱事件伴随的刑责,仍然未止。骚乱事件里,共有80人被补,51人分别被控暴动、纵火或非法集结等罪名。案件首次提堂时,律政司罕有地引用《公安条例》控告有关人士暴动罪,本港暴动罪案例不多,控罪的最高刑罚却可达到10年。

当案件第二次(4月7日)提堂时,有10名被告获撤控;案件昨日(5月10日)第三度提堂,再有1名被告获撤控。现时剩下40名被告。

就李培浩的撤控,律政司今日(5月11日)回应指,案件于法庭提讯两次,在警方完成进一步的调查后,律政司小心和全面考虑了有关调查结果、适用法律、相关证据和《检控守则》,认为虽然有证据显示有关被告人在有破坏社会安宁行为发生的地方附近出现,但并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他牵涉任何破坏社会安宁行为,或他有参与暴动或非法集结。故此律政司认为就上述案件的被告被控的控罪,根据所获得的全部相关证据,已不再足以支持合理机会达致定罪,遂撤销对被告的控罪。

法政汇思召集人文浩正曾接触一批涉案人士,他认为律政司撤控的做法合理,律政司有责任不停翻审案件证据,以仔细考虑检控会否存合理机会定罪,撤控反映不需要“告到底”。他直言“五十个被控,十几个撤控,呢个数字都唔算低。”他认为警方和律政司可借此检讨,警方应反省现场应否作出这种规模的拘捕,若发现证据不足,律政司亦应在更早阶段撤控。

有获撤控的被告认为,事件反映警方滥捕,并觉得“差佬想屈我去坐监”。另有被告投诉早在法庭裁决前,传媒张扬刊登被告的地址,令被告蒙受压力,撤控可证明清白。学民思潮前成员林淳轩估计到最终阶段,或有三分之一涉案人士获撤控,反映警方证据不足,难以相信事件不属政治检控。

年初二旺角骚乱,不少年轻人走上街头,有一批人被检控。(资料图片)

律政司早前指与警方检控标准不一

首次撤控时,律政司发出详细的传媒声明,指未有足够证据证明有关被告,牵涉当中可能构成刑事罪行的活动或行为,亦澄清警方决定拘捕,跟律政司最终决定检控的标准不一。周二律政司撤控第11人,今早亦有作出回应。

保安局长黎栋国4月初出席立法会会议时,也被立法会议员问及撤控10人是否反映警队人手及装备不足,搜证有问题。黎栋国回应称,当局成立特别小组研究设备问题,特别是录影设备,同时警队已增加手提及随身录影设备帮助搜证。

有法律界人士推断,是次撤控跟暴动控罪的门槛有关,因为即使涉案人士身处现场,并不代表就触动了暴动罪。暴动罪跟非法集结罪,均源自于香港法例第245章的《公安条例》,第18条是关于非法集结,条文显示,凡有3人以上聚集,他们并作出扰乱秩序的行为,或作出带有威吓性、侮辱性或挑拨性的行为,意图导致他人认为该集结会破坏社会安宁,或害怕他们会借此激使他人破坏社会安宁,即属非法集结。

因此要达至暴动罪,则要先确立有一个合乎以上条件所定的的非法集会,该集会确实破坏社会安宁,参与该集会的人,便有可能触犯暴动罪。不过,文浩正强调,什么行为能称为“破坏社会安宁”,就得交予法庭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