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以下流产胎不获发死亡证 当局承认法例落后研修例
撰文: 陈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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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法例下,24周以下的流产胎儿不会获发《婴儿非活产证明书》,父母即使领回流产胎儿,亦难以合法安排殓葬。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陈肇始今日(23日)出席电台节目时承认,现行法例较旧,有不足之处,情况亦不理想。她指当局正积极研究如何修例,令流产胎儿有更好的处理,但就未有修例时间表,坦言“只能够说尽快做”。在成功修例之前,当局会独立检视每个个案的需求,以提供适切的协助。陈又提到,食卫局早前同意天主教香港教区计划将不足24周的流产胎儿,安葬于其私营坟场,她透露当局亦正跟其他私营坟场,包括华人永远坟场。
根据《生死登记条例》(第174章)第18条,医生可为“非活产婴儿”签发“婴儿非活产证明书”(即表格13),而本港医学界将“非活产婴儿”界定为怀孕达24周或以后出生,而未有生命迹象的婴儿。换言之,未满24周的流产胎儿,不能获发“表格13”,父母即使领回遗体,亦很难合法安葬胎儿。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陈肇始承认,现行法例旧、有不足,现时的情况亦不理想,当局正研究如何修例令未满24周流产胎儿能获得更好的处理。至于修例方向,她透露会研究法例中一些字眼的定义,是否切合现时的需要,大致方向是不以24周为界限。不过对于有议员提出,在表格13以外另设多一分表格,专为未满24周死亡的胎儿而设,她指“无论点做都要留意现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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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肇始提到,食卫局早前同意天主教香港教区计划将不足24周的流产胎儿,安葬于其私营坟场,她透露当局亦正跟其他私营坟场,包括与华人永远坟场联络,讨论相关安排。
陈肇始坦言修例未有时间表,“只能说是尽快”,又指研究工作是第一步。而在法例未落实之前,医管局旗下的哀伤辅导小组,会为每对不幸流产父母提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