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观点】不足24周流产胎有安葬需要 促政府放宽条例、规范市场
2017年5月传媒报道,在香港不足24周流产胎儿若不被父母领回(或父母不知道可以领回),就会视为“医疗废物”处理;若父母领回流产胎儿,根据香港法例,也难以找到合法的殡葬或火化服务。时隔半年多,政府在处理此问题上未有寸进,近日更有传媒再次揭发,有商业机构视提供这一类服务为“商机”,借助宠物善终服务来做火化流产胎生意,涉嫌触犯法例,但是社会须借此反思问题的本因。
未满24周流产胎儿的殡葬服务存在灰色地带,惟政府既不修法,也对市场毫无监管。政府应正视流产胎儿家庭的需要,考虑放宽有关条例,或考虑让民间团体(如宗教团体)承接相关服务,并加强对市场的规范。长远来看,宗教机构或因其宗教门槛而无法照顾所有家庭的需要,政府未来仍需从根本上作出改变。
医学不认定不足24周胎儿为“人”
为何24周是一条界线?因为24周是胎儿被认定为“人”的关键,也与堕胎法例有关。
香港医学界有一共识,认为从医学上,“24周”是胎儿能否“存活”的分界线:24周后的胎儿有较大存活可能,而不足24周的胎儿存活机率微弱,一般不被视为“生命”。《侵害人身罪条例》规定,合法堕胎手术需在24周内进行。
英国也将“24周”视为生命线。历史上,1967年英国《堕胎法》规定28周内可以堕胎,但随着医学进步,到1990年代,英国22至25周之间的胎儿存活率升高至71%,因此英国政府在1990年修正《人类受精和胚胎法》的相关规定为24周。
固然,在香港和英国都将24周视为胎儿的“生命线”,适用于主动选择的堕胎或非主动失去的流产。24周前,是“胎儿”,24周后,才被视为“婴儿”。24周前出生的孩子,是“早产儿”,24周后夭折的孩子才能被医界认定为“非活产婴儿”(still-birth baby)。
然而,对于怀孕不足24周而流产的妇女及其家庭而言,无论是差一天就满24周,还是在更早期失去胎儿,都难以合法安葬或火化。根据《生死登记条例》(第174章)第18条,医生可为“非活产婴儿”签发“婴儿非活产证明书”(《条例》表格13),领取证明书才可合法安排殓葬事宜。不过,《生死登记条例》第18条并没有详细规定“24周”,24周只与《侵害人身罪条例》有关,而医学界也从专业及卫生角度,坚持24周的立场。
公共服务缺失 市场落入灰色地带致乱象丛生
没有“婴儿非活产证明书”的其他流产胎,在符合有关法例及公共卫生等条件的可行情况下,医管局会让父母领回流产胎;而未被领回的流产胎,通常做法,就是当做“医疗废物”处置,甚至可能流向堆填区。值得留意的是,有医生曾向传媒表示,因宣传不足,并非所有有需求的父母都清楚有权领回死胎。
即使父母领回胎儿,食环署也拒绝为不足24周的胎儿进行火化、骨灰龛及其他殡葬服务。有需要的夫妇只可以交由私营机构安排,另外一个方法是使用宠物火化。据传媒报道,不循私人服务或宠物火化途径的家庭,只好将死胎存放在雪柜中,徒增卫生风险。
在这种法例环境下,公营机构未能提供服务,只能交由市场处理,但政府又未有对市场进行监管,令有关服务落入灰色地带。例如有传媒发现,有公司设立Facebook专页声称与宠物善终机构合作提供流产胎儿的殡葬服务,服务收费9,800元(包括接送、火化和提供骨灰盅),但该机构未有在网上披露公司的详细资料,其后该公司更被揭有养殖濒危动物前科,并怀疑是员工瞒着老板操作。该传媒随后向律政司、食物及卫生局、食环署、环保署、消防处及屋宇署等多个部门了解,查询宠物善终机构提供未满24周流产胎火化服务是否合法,但各部门均指不在其管辖范围,可见政府存在严重的监管缺失问题。
另一方面,这情况也令很多父母觉得不能接受。对于流产的母亲或家庭来说,即使在医学上胎儿不被认定为人,但在他们眼中胎儿就是自己的孩子。流产对家庭来说是身心双重打击,希望孩子能够善终,政府和医学界应该理解这种心态。
安葬流产胎儿是全球命题 国外做法较人性
英国政府属下机构国民保健署(National Health Service)的网站上列明,一般情况下都可为不足24周的流产胎儿进行土葬,可以在一些医院、诊所或家中进行。火葬也可在一些医院或当地火葬场进行。香港妇产科专科医生靳嘉仁曾向传媒表示,若父母事先向医院声明想取回不足24周的胎儿遗体,并证明会以合法方式如宗教仪式安葬,医院一般会于化验胎儿后,再将遗体交回父母自行处理。若父母事前没有特别要求,医院会将未够24周的胎儿遗体当作医疗废物处理,与其他人体残肢或组织一起火化。
在台湾以及内地,亦不乏弃置争议。尽管内地卫生部曾在2010年发出《婴儿胎儿遗体及胎盘管理制度》,规定“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物实施处置”,以及“胎儿遗体、婴儿遗体应由家属处理”,不过实际执行效果存疑。在这一层面,香港完全可以做一个先行者、示范者。
香港法例具调整空间 公共服务应给予父母一个机会
香港卫生署和医管局没有备存怀孕不足24周而流产的个案数目,至于经医管局核准后领回的不足24周流产胎数字,截至去年6月15日有13宗,2016及2015分别有8及2宗,一共23宗个案。可见,需求是存在的,而24周胎儿的划定涉及医学专业问题,商讨重划将更惹争议,反而是政府放宽条例,较容易解决问题,是平复争议的最简单做法。
若修法未能即刻做到,政府也应考虑尽快让宗教团体承接相关服务。全港首宗获合法安葬的不足24周胎儿,在去年6月经胎儿父母多次争取、办理大量手续,才被安排在柴湾天主教坟场举行葬礼,证明并非不可成事,但需要政府发挥推动者角色,厘清法例、简化手续。
但长远来说,允许安葬不满24周的流产胎儿仍然应该作为一项公共政策予以推动。归根究柢,法律应当承认人类基于社会和宗教理由,在人的尊严和冰冷的处置手法之间,划定清晰界线。问题关键在于失去胎儿家庭能否选择有尊严地为夭折胎儿安排后事。这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