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客探监.判辞解读】法律界友人特别多 素昧平生也是“朋友”

撰文: 朱幼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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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何谓“朋友”,引起了一场上诉至终审法院的法律争辩。
一些人会光顾探监服务,向在囚的亲友转送物资和带口讯,而6名因为曾代客探监、更自称是在囚人士的“朋友”,早前就被控以串谋讹骗罪成,并上诉至终院。
代客探监者和在囚者之前素未谋面,但这情况下令两人的短暂相见,可否形容为“朋友”?控方认为“朋友”的定义,两者必定有一定交情,若互无往来,怎可以忽然成为“朋友”?惟终院的判辞提到,法庭上也有多种“朋友”,引证素昧平生也可以当是“朋友”。

是次案件的上诉人温皓俊,因开办了一间代人为在囚人士亲友作探访服务的公司,他与另5名员工及义工,被指往收押所探访时,自称是受访者的“朋友”,因而被控串谋讹骗。温等人2013年被裁定罪成,后找到法律协助,终上诉至终审法院,被裁定上诉得直。因为终院法官对“朋友”的定义,有明显不同的看法。

律师与律师之间在庭上都会互称大家为“my learned friend”。(无线电视剧照)

法庭上的几种“朋友”

法官霍兆刚在判词上提到“朋友”(friend)一字在法庭毫不陌生,法庭及法律上就有多种“朋友”,他并列举了以下几种:

1. McKenzie friend

意指在法庭上协助没有律师代表的人,这类“朋友”不一定有专业法律资格。

2. Next friend

 身体伤残或没有能力代表自己的人,由其家人或其他相关人士代表提出索偿等申请,这些代表人会被叫作“next friend”。

3. 法庭之友(friend of the court, or amicus curiae)

意指非诉讼的任何一方的律师,在自愿或是受与讼者的要求,在庭上陈辞,协助诉讼进行,以让法官更了解争议所在,这类“朋友”就是“法庭之友”。

4. My learned friend

律师之间在庭上互称对方时,会叫对方作“my learned friend”。

霍官更延伸指,若一名在囚人士,在Facebook上结识了位“朋友”,但又从未见面,这算不算“朋友”呢?那么笔友又如何?

上诉人温皓竣及关巧用终审法院上诉终得直。(资料图片)

能往探访的有几多人

法官说,在现实情况中,在荔枝角收押所内等候审讯的在囚人士,他们真正的亲人或朋友,未必能常常根据收押所指定的时间往探望,有些或是因身体不适,或行动不便而无法成行,亦可能因身处外地,又或是外籍囚犯,在港没有任何社交连系,没有那种有交情的“朋友”,难道他们就没有被探访的权利?

法官再进一步指,如果有一名祖母,因为行动不便而不能到收押所,但她又很想带点物资或食物给在等候审讯的孙儿,那她可以怎么办呢?法官认为,在这样的情况下,代祖母带点物资往探访孙儿的人,都会被视为该孙的“朋友”。

列举三类在囚人士的“朋友”

霍官又认为,有三类人可视之为在囚人士的“朋友”:

1. 在囚者要求接见的人士,无论是在囚者要求,或简接透过亲友指示往见在囚者的人;

2. 想探望在囚者并给予精神及物资支援的人;

3. 在囚者愿意接见的人。

在囚者也需精神及物质上的支援

终院法官认为,裁判官把“朋友”定义为相识的人,涵意太窄,而就以上这三个定义的人,亦可包括宗教团体或志愿机构的人士,上诉人受囚犯亲友所托,以“朋友”身份往探访等候审讯的人士,

法官又指,对在囚者而言,探访最重要的目的,是让他们可以与收押所外的人联系,让他们得到精神及物质的支援。然而, 探访的目的也包括让候审囚犯享受适用于他们的较宽松的制度,他们有权为自己取得食物、啤酒、私人衣服、报纸及其他消遣品等。如果这些物品无法真正供应给候审囚犯,这些权利就根本没有实质作用。故提供探访服务的人,被视作在囚者的“朋友”,也属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