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骚乱】图文并茂382页判词证9人暴动 官:贪玩不是辩护理由

撰文: 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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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大年初二凌晨爆发旺角暴乱,其中9名被告今在区域法院被裁定暴动等罪成。这案去年6月开审,法官去年底已押后,原定1月初裁决,惟案件经4度延期近4月,法官郭伟健在庭内宣读裁决后,并即派发厚达382页裁决理由书,图文并茂地展示他对证供的详细观察,包括被告眼角肉粒、发转及卷裤脚习惯等,以确认出众被告案发时参与暴动均是有证有据的,又强调贪玩不是辩护理由。

法官郭伟健延期四次近4个月终完成厚达382页裁决理由。(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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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推出一车判词派发

郭官今午开庭后,随即宣读9名不认罪的被告暴动罪成。涉及3项暴动罪、1项刑毁及1项袭警罪的首被告莫嘉涛(17岁),则有1项暴动罪不成立,而涉及1项暴动罪及1项袭警罪的第6被告陈和祥(70岁),袭警罪则不成立。然后就由法庭书记推出一手推出,把每份厚达382页的判词,分别派给律师,之后亦有派及各传媒机构。裁决理由并附有光碟,详述他根据证物的仔细比对。

郭官从衣著、装束、发型等认出首被告莫嘉涛。(法官判词)

首被告单独一人在路上脱一项暴动罪

首被告莫嘉涛(17岁)的照片比对,郭官同样靠著容貌、发型、眼镜、颈巾及外套而认出莫嘉涛在案发时参与暴动,并曾向警方掟砖不少于11次。值得一提的是,面对3项暴动罪的莫嘉涛,其中有一项暴动罪脱。

郭官指出,这是因为在新闻片中虽见到莫向警员掟砖,惟他案发时正单独一人在行人路,而暴动罪的控罪元素必须为3人或以上的集结,故郭官认为莫在案发时,可能有意图向警方防线施袭,但控方未能达至举证标准。

郭官观察得第三被告钟志华耳朵孤度特征,与参与暴动人士相同。(法官判词)

认出第三被告有卷裤脚习惯

就第三被告钟志华(30岁)而言,郭官凭著一件绿色外套认出钟志华案发时有份向警员掟砖,郭官留意到,钟志华与新闻片拍下、身穿绿色外套的男子,有著相同的发型、头发在耳朵上弯曲的弧度及耳朵均向外突出的特征,以认出绿色外套的男子就是第三被告钟志华。

郭官更指出,除了样貌、外观及衣著完全相同外,绿色外套男子与被告更有著相同习惯— 卷起裤脚,故郭官可绝对肯定第三被告于案发时,在山东街与警方对峙,并向警员掟砖。

第四被告何锦森雨伞革命的明信片亦用来作了比对。(法官判词)
法官亦有观察何锦森的发转方向,及右眼的小肉粒。(法官判词)

第四被告眼角小肉粒成认人关键

就第四被告何锦森(37岁)的比对,郭官亦作出深入的分析。控方针对何锦森的证供呈上了15张事后在警署拍下的照片,另有一张较特别的是警方事后在何家中搜出、印有“雨伞革命”字眼的明信片。郭官在分析照片时指出,明信片中的男子右手尾指戴有戒指、右耳戴有蓝芽耳机,与何锦森在案发时的打扮完全相同。另外,郭官留意到何锦森与新闻片中的掟砖男子,除有著上述相同的打扮外,更有相同的“头发转”,而右眼亦有相同的细小肉粒,故郭官得出的结论是,何锦森正是新闻片上向警方掟砖的男子。

重申贪玩不是抗辩理由

就其余被告而言,郭官因裁定他们在警诫下作出真实及准确的招认及录影会面而将他们定罪。这些被告被捕后,均异口同声指出他们是一时贪玩,及递砖头给不认识的人掟砖,郭官在判辞中指出,贪玩并不是抗辩理由,而虽然被告没有亲手向警员掟砖,但他们在案发时,明知其他人会使用他们递上的砖头向警方施袭,故他们与直接动手掟砖的人是伙同犯案,责任等同亲手掟砖。

本案共涉11 名被告,包括已承认暴动罪的吴挺恺(25岁)及早前弃保潜逃的女被告李倩怡(18 岁),同案另9 名被告分别是侍应莫嘉涛(18岁)、清洁工人钟志华(30岁)、演员何锦森(37岁)、侍应霍廷昊(23岁)、无业陈和祥(70岁)、运输工人邓敬宗(27岁)、无业李卓轩(19岁)、冷气学徒林永旺(22岁)及冷气技工叶梓丰(17岁)。

案件编号﹕DCCC901/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