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国雄护发.判辞解读】男女之分定不同标准 是否一定涉歧视?

撰文: 朱幼丽
出版:更新:

以一把长发作招牌的前立法会议员梁国雄,因在示威中作违法行为,2014年被判囚4周,一把长发被剪,令他决心就惩教署对男女犯人头发长度规限不一提出司法覆核,他原审时胜诉,上诉庭却裁署方制度合理。原审法官基于头发长度限制是以男女不同而设定,认为这属性别歧视,有违《基本法》。上诉庭却详解歧视意思,更指不能单凭男女标准不同,便当成歧视,更列举多个例,如运动比赛分男女子组比赛,难道这也是歧视?

梁国雄一再因入狱而被剪去他的招牌长发。(资料图片)

歧视可分直接及间接

上诉庭的判词指出,歧视是一个很大的题目,就性别歧视而言可分: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

直接歧视:意指在可比较的情况下,在男女两个性别中,其中一个性别所受到的待遇较佳,另一个性别的待遇明显较差,这便成直接歧视。

间接歧视:同样在可比较的情况,性别角色并不明显的情况下,其中一个性别,较另一个性别有较大优势,便构成间接歧视。

奥斯卡颁奖礼分最佳男女主角是否也涉歧视?(视觉中国图片)

奥斯卡分最佳男女主角是否歧视

上诉庭副庭长林文翰指出,以性别作分类,例如因性别上体能的差异,或是扮演的角色不同,以至社会传统或风俗习惯,把男女分开,甚至设有不同标准,都不一定会涉及歧视,例如大型运动比赛如奥运会,很多项目都会男女子组分开作赛,另外各国的演艺大奖,如奥斯卡及英国影视艺术文化学院电影颁奖(BAFTA),都会分最佳男主角及最佳女主角,这些男女分野,并不能说是歧视。

男女泳衣设计不同也歧视?

至于因传统或风俗习惯,至令社会上就性别不同而定下不同标准,例如男女厕要所开;泳衣设计对针对男女性的不同等,这些都不应被扯到去视作歧视,或认为是把性别定型。

仪表标准有人会追得较前

林官同意,社会对仪表的标准会受时代不同而转变,亦有些人总比其他人“走得更快”,亦有人较偏爱旧有标准。但就本案上,惩教署署长认定男性仪容宜短发、女性则可长可短的决定,未有证据显示有违社会上的一般标准。

而事实上,林官认为,署方须考虑在囚人士的纪律,须合乎一致性的要求,而在囚的人,其人身自由或意愿亦必然会受到一定限制,故即使那是违反个人意愿,亦须遵守,就正如监狱把男女犯人分开,都不能视作歧视。

法官指对不少女士而言,不能化妆也很苦。(资料图片)

不能把单一项规定独立处理

对于梁争辩就留长短头发问题上,女犯有选择,男犯就没有,林官认为头发长度这规限,不能抽离单独处理,必须就男女犯人在仪容的规限一并考虑,若男女犯人士都受著同样的规限,梁的处境就未有被削弱了。

至于有关限制是否有违《基本法》,林官认为惩教署长在制定这限制时,是从考虑维持男犯人的纪律出法,两者是有合理的关连,而管理监狱是惩教署署长的专长,法庭并无足够的专业性要求作出改革。

在囚人士须受到规限

高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则认为,无论男女囚犯,他们都因为被囚禁,其人身自由须受到一定限制,而根据社会标准制定,普遍认为男性多留短发,女性普遍认为长及短发均可接受,惩教署署长以此定立标准,并在男女囚犯在仪容限制上设不同限制,并不构成直接歧视。

女犯人也不能化妆

至于这制度有否把男女定型,法官认为这争辩应属间接歧视,非直接歧视。但若以整体制度而言,男女犯人的仪容均受限制,男的不能选择长发,女的也不能在狱中化妆,两者仪容均受不同程度限制,而在本案的情况下,也宜用较宏观的角度,以整体制度作考量,故认为无论直接或间接歧视,在本案中都派不上用场。

案件编号:CACV34/2017

延伸阅读

【梁国雄护发】就男囚犯须强行剪短发诉讼 上诉庭裁惩教署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