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教署只限男犯须剪发裁定属歧视 长毛:希望下次坐监唔使剪发
有“长毛”之称的立法会议员梁国雄,因参与示威活动被裁定刑事毁坏和扰乱秩序罪成,2014年6月上诉失败后,被判即时入狱4星期,他作为标记的一头长发因而被剪掉。惟他这次头发被剪后有感而发,质疑惩教署准女犯人留长发,但男犯却不,认为制度存在不公,因而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今午颁下判词,裁定长毛胜诉,兼获讼费。梁得知裁决后在庭外笑言:“希望下次坐监唔使剪发。”
可是“长毛”这次期望为男囚犯争来的权利,可能弄巧反拙,因为法官只裁定惩教署的做法有性别歧视之嫌,只要署方的做法是男女一致,便不会再抵触法例。若署方改为男女一视同仁,不论性别都均须剪发,便不再存在歧视,故可能这决定不但未能免去男犯不被剪发,而是变成女犯也须剪发。
法官亦在判词指,惩教署要男犯剪发的决定,虽有违《基本法》,但由于这法庭决定,有可能带来其他影响,故准判决至今年6月1日才生效,以让惩教署考虑制定内部补救措施。
惩教署回应会考虑合用于男女的同一剪发机制
惩教署下午发出声明,表示现正研究判词的内容,并会修改相关工作守则,以符合法庭的判决。
署方又指,根据现行法例,所有在囚人士均须服从就剪发事宜,且不时订立的指示。除有充分理由,例如宗教或健康的考虑,任何男性在囚人士均须按照指示剪发。因应法庭要求及符合现行法例规定,署方将会积极研究订定一套包括保安、宗教、心理及健康等各项考虑因素的方案,以同一机制处理女性与男性在囚人士剪发安排。
“长毛”称考虑为失掉的长发向政府索偿
梁国雄庭外称,他2014年6月入狱时被惩教署职员剪去头发,他当时已提出这制度涉性别歧视之嫌,但署方以为他“讲下就算”,强行剪他头发,又指他是自愿被剪的。梁又称,他曾要求署方把剪下他的长发留下,但署方没有理会,故他会考虑就失去的秀发索偿。
他又指若然在立法会正常地提出修改相关法例,必然没有人理会,才导致有司法覆核的出现。他说有人觉得这次覆核是不必要,但他认为男女以及种族不平等是不应该存在,应该修改过去任何违反性别平等的规定。
剪发决定只针对男犯属性别歧视
“长毛”于2011年9月在一个有关的立法会递补机制论坛上示威,后被指扰乱秩序及推破玻璃门而被检控,并被裁定罪成。他2014年上诉失败被判即时入狱。他出狱后于同年提这次司法覆核申请。
他的代表律师在聆讯时曾指出,惩教署把男囚犯定型较不卫生、较暴力、较易逃狱等,并以此作为要男囚犯尽量剪短头发的理据,认为署方不作个别评估,便要所有男囚犯剪发,完全是性别歧视。
署方指长发既能隐藏武器 本身亦是武器
代表惩教署的律师却指,署方作出男犯须剪发的安排,因考虑到犯人可能为会用长发隐藏武器,造成潜在危险;而长发本身亦能成武器,或被用作自残的工具等。署方观察过男女囚犯的情况,认为男犯确是较女犯涉及更多暴力行为,故署方在剪发这个决定上,完全是基于保安理由,与性别无关。
官:剪发决定始终源于性别有异 故属性别歧视
然而法官区庆祥却认为,署方虽有提出这规定是因应维护纪律、保安和健康等理由而制定,但归根究底还是源于男女性别的不同,而这决定亦是令男与女犯得到不同的待遇,这样便违反了《基本法》第25条,即香港居民在法律前一律平等的规定。
法官认为,其中一个不涉歧视的方案,可能就是要求男女犯人的头发只能保持至一定长度,而署方又确没有提过为何这剪发规定不能用于女犯。法官认为署方或须时间考虑处理方,或是作适当的内部安排,故把本裁决的生效日期延至今年的六月一日。
案件编号:HCAL 10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