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骚乱】不满原审官以“哨牙”认人 技术员求翻案

撰文: 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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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大年初二凌晨旺角骚乱事件,男技术员将烧着的纸皮箱放在的士旁,被裁定暴动及纵火罪成,重判入狱4年9个月,暂为旺角骚乱中判刑最重的案件。技术员早前就定罪和刑罚提出上诉,聆讯今(9日)于高院处理,辩方质疑原审法官以“龅牙”认人,惟没有给予辩方就此陈辞,认为对被告不公。法官将容后颁下判辞。

控方指,图中纵火的疑凶便是案中被告杨家伦。(Bobby Yip/路透社)

定罪因放火人亦“少少哨牙”

原审法官在审讯时透过比对现场照片,及庭上观察被告杨家伦(32岁)的外貌,认出被告与相中放火人士一样有“少少哨牙”,亦在证物相片中画上眼镜及遮盖头发,便发现被告与放火人士样貌相同,故裁定被告暴动及纵火罪成。

被告杨家伦(右)被指是在暴动事件中纵火的疑犯。(资料图片)

辩方指被告属“大众脸孔”

辩方今在庭上表明不对原审法官的认人方法作出争议,惟争议认人结果。辩方指被告为“大众脸”,没有特别特征,故单纯靠容貌而没其他佐证认人是不稳妥的。辩方又认为原审法官以“龅牙”的特征认人,未有就此“额外而重要的事”邀请控辩双方陈辞,认为对被告造成不公。

上诉庭:气缸旁放火种有潜在危险

惟上诉庭法官彭伟昌闻言指,原审法官有权考虑全盘证据,又问辩方为何要邀请辩方陈辞,辩方则指因为涉额外而重要的事。

而上诉庭副庭长杨振权则指,被告将火种放在的士气缸附近,潜在危险并非只是财物损失,更可能涉严重人身伤亡,而原审法官亦认为被告当天在场参与暴动,辩方则回应指没有证据显示被告蓄意到案发现场犯案。

案件编号:CACC130/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