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图奸亲女罪成 官斥被告以女儿作泄欲工具可耻 重囚12年

撰文: 伍凯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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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装修工多次非礼和企图强奸亲女,女童忆述自11岁起被父亲强奸,她怕报案会变成孤儿才一直哑忍。陪审团早前裁定被告1项非礼及3项企图强奸罪成,法官指被告见女儿无依无靠,将她当成泄欲工具,行为十分可耻,亦对女儿的人格发展有重大不良影响,为显示社会对强奸亲女的厌恶,重判他入狱12年。

六旬父涉嫌性侵亲女儿,案件在高等法院审讯。(资料图片)

被告现年60多岁,从事装修工作,他原本被控非礼、强奸等7项罪,其中两项非礼罪是指控被告在女儿4至6岁时用手指插入她阴道,其余5罪则发生在女儿11至13岁期间,被告涉强奸她。陪审团早前裁定被告1项非礼罪和3项交替的企图强奸罪罪成。

女童患严重创伤后压力症

受害女童的创伤报告显示,女童有严重的创伤后压力症,而且有幻听、幻视、感觉灵魂出窍等问题,心理专家将女童的心理问题归咎于她年幼时受性侵的经历。辩方律师则指,女童出现妄想症的症状,而且仇视成年人,感觉被人逼害,难以凭报告断定女童感受到的伤害是否真实存在,女童的心理问题有多大程度由被告造成亦存疑。

辩方建议只囚6至7年

律师续指,本案唯一较严重的情节是父亲企图强奸女儿,以及女童11、12岁起便遭性侵,被告在性侵过程中没有施以身体和语言暴力,亦没有出言威胁女童,希望法庭考虑案例,判被告6至7年半监禁。

肯定被告曾企图强奸女儿

法官黄崇厚判刑时称,虽然陪审团不能肯定被告曾用阳具插入女儿的阴道,裁定他强奸脱罪,但可以肯定的是被告曾企图强奸女儿,用阳具侵犯她,即使女儿仍保完壁之身,对她的伤害亦非常大,罪责不比强奸轻多少。

斥被告把女儿作泄欲工具

黄官又严斥被告视女儿为泄欲工具,由于女童完全依赖被告照顾、养育,在香港可谓“举目无亲”,女童期望可得到爱护,却反而在理应感到安全的家里遭父亲性侵,被告的行为十分可耻,亦对女儿的人格发展有重大不良影响。虽然女童的心理问题不一定全部由被告造成,但被告对女童的伤害毋庸置疑。

黄官指儿童的心智不成熟,容易信人,亦易被人伤害,法庭有责任保护他们,以及表达社会对此类罪行的厌恶。被告强奸年幼亲女,属违反诚信,应判阻吓性刑罚,最终以8年监禁为量刑,考虑一系列加刑因素后重判被告入狱12年。

案件编号:HCCC205/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