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百科】泊车过界要抄牌? 运输署:证明车辆长度可作免责辩护

撰文: 梁德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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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上讨论区等,不时见到有车辆“泊出界”,除了阻碍其他车辆,其实亦会犯法。
倘若因车辆“先天性”过长,车主是否要“焗住”犯法?运输署发言人就指,任何人泊车都不能让车辆占用多于一个车位,又或跨越车位的界线。不过,车主如果可证明车身长度超过一个车位,而且并非存心霸占其他车位,则可以用作违犯该条法例的“免责辩护”。

要爱车泊得好“不出界”,相信是不少大型私家车车主每天的烦恼。(梁鹏威摄)

根据香港法例《定额罚款(交通违例事项)条例》(第237章),当中第8条(2)及(3)以及第10条(4),分别指明,除非另有规定,任何人在泊车处停泊车辆时,不得占用超过1个泊车位或不必要地跨越该泊车位的任何界线。但凡一辆汽车占用超过1个泊车位,又或跨越其所停泊的泊车位的界线并伸延至毗连的泊车位,即属违法。

占用其他车位 必须付费

如果爱车本身长度超过5米的标准泊位,车主每次泊车是否等同“硬食牛肉干”?运输署指,如果涉违反上述法例旳汽车,其长度超过1个泊车位,而顾及该汽车的长度后,并非为占用超过所需的泊车位而如此停泊,即可作为该宗违例事项“免责辩护”。

不过,运输署亦表明,凡占用超过一个车位,又或超出界线占用其他车位,必须就占用或局部占用的每一个泊车位,以适当的方式缴费。换言之,车辆倘若比标准车位的面积大,车主就必须在泊车时,随时准备付钞“畀够两个位”。

车辆“泊过界”,车主应要缴付两个车位的费用。(梁鹏威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