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销毁逾1亿份档案 档案处检讨档案存废期限表 未提立档案法
香港多年来没有《档案法》规管政府保存及销毁公共档案,单是2016年,政府批准销毁的档案数目高达1亿多份,文件叠起来的高度相当于134橦IFC(国际金融中心)。行政署最新向立法会递交的文件显示,档案处将采取新的档案管理措施,包括检讨档案存废期限,设立长远保存电子档案的数码档案库,最快今年底推出新综合资讯检索系统;但对设立档案法,则只字不提。
三年10宗遗失或未经授权销毁档案 14人遭处分
2016年,政府批准销毁的档案数目多达1亿200万份,文件叠起来高逾5.6万米,高度相当于134橦IFC。现时各部门应至少每两年一次处置已届限期的档案。没有历史价值的过期档案,销毁前须先取得档案处处长同意。在2014至2016 年期间,共有10宗有关遗失或未经授权销毁档案的个案,当中相关的局或部门曾对14名涉及的人员采取纪律处分行动。
年份 | 批准销毁的档案 | |
数目 ('000) | 直线高度(米) | |
2013 | 60 945 | 43 745 |
2014 | 92 197 | 89 277 |
2015 | 104 900 | 61 418 |
2016 | 102 784 | 56 633 |
此外,按《一般行政档案存废期限表》及存废期限表,各局需把已鉴定为具历史价值的过期档案移交档案处作永久保存,以便公众人士取阅。在2014年3月至去年年底期间,档案处共收到102宗延迟移交过期档案的要求,当中只有11宗因具备充分理据而获批准。
检讨档案存废期限表 研发新综合资讯检索系统
文件指出,为应对政府内广泛使用数码资讯科技进行业务致令档案管理模式出现转变所带来的挑战,档案处将采取新的档案管理措施。新措施包括紧随国际社会,在档案处正着手全面检讨各局或部门的档案存废期限表,以让各部门日后能更早及更适时地把具历史价值的档案(尤其是以电子形式开立的档案)移送至档案处作妥善保存。
档案处现时使用在 2004 年开发的综合资讯检索系统,管理约 140 万项历史档案。由于系统的硬件及软件已过时,现时难以支援大量的历史档案管理流程和检索功能,档案处正开发新系统以取代现时的系统,借以精简历史档案管理流程,并加强网上功能以服务大众。新系统暂定于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推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