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监局发新执业通告处理海外楼花 代理须取审查报告确保卖方资金

撰文: 王洁恩
出版:更新:

过去曾有市民购买了海外地区楼花,但有关项目其后“烂尾”收场,相关发展商亦遭清盘,市民最后蒙受损失。
地产代理监管局今日(28日)发出有关销售香港境外未建成物业的执业通告,为参与境外未建成物业销售的持牌地产代理提供指引,包括就卖方及境外物业进行审查、取得法律意见等。通告于明年4月1日生效。

执业及考试委员会主席、立法会议员张国钧(左)及监管局行政总裁韩婉萍(右)。(王洁恩摄)

地产代理监管局表示,本年首11个月,一共接获11宗有关地产代理销售香港境外物业的投诉,主要涉及“烂尾”的楼花,及代理误导物业资料等。

须审查卖方及境外未建成物业

为提升持牌人的执业水平,监管局执业及考试委员会刚于上周,通过发出一份新执业通告,就有关处理境外未建成物业销售时的妥善执业方式及措施向持牌人提供指引。

指引要求参与销售香港境外物业的持牌地产代理,需就卖方及有关物业取得尽职审查报告,如获得专业人士、金融机构或政府报告,以证实卖方存在、卖方资金来源及项目的关键资料。

同时,代理亦要取得由物业所在地执业律师发出的法律意见,买方购买境外未建成物业订立协议或支付款项前,代理要先向买家提供上述副本。同时,亦要建议买方就税项或征费等寻求专业意见。

宣传物品被规范

另外,持牌人发出广告的内容亦有要求。代理需取得卖方就广告及宣传物品所载资料的书面批署,亦要提醒准买家购买境外未建成物业具风险。

广告不可使用一些令人认为购买境外未建成物业是 “安全”、“低风险”或“无风险”,或者能够在极少或零风险的情况下获得“快速”、“轻松”或“高”收益或回报等印象的字眼 。

若持牌人无遵守规定,监管局有可能对他们采取纪律处分,包括训诫、谴责、罚款、在牌照上附加条件、暂时吊销牌照及撤销牌照。

强调非持牌代理非规管对象

根据《地产代理(豁免领牌)令》,若任何人纯粹处理香港以外地方的物业,但述明其本人并无处理香港物业的牌照,可获豁免领取地产代理牌照。

行政总裁韩婉萍表示,由于非持牌代理非规管对象,故过去无接获相关投诉。执业及考试委员会主席、立法会议员张国钧指出,若要购买非境内未建成物业,市民应寻求专业意见,或到当地实地考察。

(资料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