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两检】毋须引用特定条文? 陈文敏质疑政府未能提法理依据

撰文: 彭毅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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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昨日审议高铁“一地两检”安排,有份列席的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梁爱诗和港区全国人大代谭惠珠接受访问时,均提出多条《基本法》条文可作“一地两检”的法律理据,梁爱诗更表示,没有一项完全合适“一地两检”的条文,都可以实施有关安排,与政府年中的建议不同。
港大法律学院教授陈文敏批评,政府仍未能就运用哪条《基本法》条文作出表态,“揾唔到(条文)就提有(基本法)法律依据”。行政会议成员汤家骅则认为,宪法与一般法律条文不同,前者处理原则性问题,少针对某一事件或议题。

人大审议“一地两检”安排,(左起)保安局局长李家超、律政司司长袁国强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到北京列席会议。(资料图片/卢翊铭摄)

梁爱诗谭惠珠各提不同《基本法》条文

政府本年中公布高铁方案时,建议中央引用《基本法》第20条,授权特区在“内地口岸区”落实一地两检,实施内地法律,事隔数月,政府上月中与广东省人民政府签署一地两检《合作安排》时,则未能交代最终会引用哪项《基本法》条文作“一地两检”,令人质疑政府是否根本无法寻找合适的法律理据。
直至昨日,人大审议“一地两检”安排,梁爱诗却指《基本法》没有一项条文完全合适“一地两检”,都可以实施有关安排,又引用《基本法》序言、第2条、7条、22条、119条和154条,认为安排已具充分权力,故毋须额外授权。谭惠珠亦引用第7条、118条和119条作“一地两检”的法律依据。

高铁“一地两检”安排在12月27日人大常委会议上表决是否通过。(资料图片/卢翊铭摄)

港大法律学院教授陈文敏表示,不明白为何政府花上逾年,仍未能就运用哪条《基本法》条文作出表态,“揾唔到(条文)就提有(基本法)法律依据”。他质疑梁爱诗提及的多项条文均属普遍性条文,而第18条提及内地法律不能在香港实施是具体条文,“具体条文不会被普遍性条文凌驾”,认为政府未能提出法理依据。
汤家骅则形容,《基本法》没有指定条文作为法律理据乃不足为奇,指宪制性文件属前瞻性,当初编写《基本法》时“一地两检”仍未出现,而且宪法处理原则性问题,很少针对某一事件或议题,与一般法律条文不同,认同要看整套宪制性文件决定是否具足够权力去处理“一地两检”。

陈文敏认为政府未能提出法理依据。(资料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