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两检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 确认合作安排 或毋须引《基本法》

撰文: 庄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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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一地两检方案的法律基础一直未有定案,而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今日(22日)听取了提请审议一地两检有关议案的说明。
内地官方《新华社》引述说明指,一地两检是一国两制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内地与香港就一地两检签署的《合作安排》,从而明确一地两检符合“一国两制”、宪法和《基本法》。换言之,一地两检的实施,或无需引用任何《基本法》内具体条文,将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直接批准之下落实。

律政司司长袁国强(中)、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右)和保安局局长李家超(左)将列席分组审议会议。(资料图片)

人大常委会由今日起一连六日审议议案,根据议程,今早先听取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批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的决定(草案)》议案的说明;今午分组审议一地两检议案。未来数日没有相关议程,直至下周三下午表决议案。除三名司局长今日列席外,港区人代谭惠珠、刘佩琼、张铁夫、李少光、杨耀忠及吴秋北均有列席。

一地两检方案“三步走”快将走到第二步,全国人大常委会今日起开会,港澳办主任张晓明于会上称,为实现香港与全国高铁网络的互联互通,深化香港与内地的互利合作、共同发展,国务院提出了提请审议《关于批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的有关议案说明中指出,一地两检涉及在香港境内设立内地口岸,及内地与香港管辖权(包括司法管辖权)的划分和法律适用。而该等安排,是一国两制实践过程中的新情况,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内地与香港就一地两检签订的《合作安排》,从而明确《合作安排》符合“一国两制”方针,符合宪法和基本法,明确《合作安排》的法律效力和落实程序,并为国务院批准内地在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及派驻机构执法,提供法律依据。

说明又称,香港与内地有关方面,就在西九龙站实施一地两检的相关问题上作出的安排,不会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划,亦不减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因此符合基本法规定。

由于一地两检方案的实施将划出部份香港地域,由内地执法部门管辖,其中涉及的法律基础问题,一度众说纷纭。政府今年7月底公布方案时,曾提出寻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引用《基本法》第20条,即“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以授权形式,令港府可允许内地在西九执法,从而实施一地两检。但上月两地签署合作协议时,港方未有再提及有关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