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两检】梁爱诗指毋须引用特定条文 安排不违《基本法》便可

撰文: 彭毅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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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今午于北京分组审议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有份出席的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梁爱诗接受访问时表示,只要不违反《基本法》,即使《基本法》没有一项条文完全合适“一地两检”,都可以实施有关安排。

(资料图片/吴钟坤摄)

梁爱诗指出,《基本法》为宪制性文件,起草时无法想到所有情况,只要不违反《基本法》,并且符合立法目的便可推行。她又引用《基本法》序言、第2条、7条、22条、119条和154条,指特区一国两制是为了国家完整和统一,保持香港繁荣稳定,特区可行使高度自治,有土地使用的管理权,有权和内地商讨内地人来港的程序,以及就旅客进出境的管理办法具决定权,因此,她解释安排已具充分权力,故毋须额外授权,不一定有某一条特定的《基本法》条文,与“一地两检”的情况十足一样才可实行安排。

至于为何“一地两检”安排要获人大常委会通过,梁爱诗解释因为容许西九站设立内地口岸需内地授权,而且人大常委会具监督权,包括工作和法律监督,如国务院通过的法律或作出的决定违反宪法或法律,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她指出,即使在特区通过的法律违反《基本法》、同时涉及中央管理的事务,人大常委会亦可发还,命令该法律无效。她强调,人大常委会批准“一地两检”安排的话,即确认安排不违反宪法和《基本法》,合法性毫无疑问。

“一地两检”在本港引起争议,包括有批评指在香港设立的内地口岸实施内地法律削弱“一国两制”,梁爱诗形容香港方面令事情变得复杂,很多人提出很多“古古怪怪”的问题,她指在内地来说并非争议的事。身为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的梁爱诗强调,委员会研究“一地两检”已有两年时间,种种问题都考虑过,相信安排符合宪法、《基本法》和香港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