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房局向消委会泼冷水:出租车不属公交服务 难作网约车起点
撰文: 潘嘉宝
出版:更新:
消委会早前发表报告建议港府利用运输署署长发出的1,500个私家服务出租汽车许可证为起点,容许网约车加入服务,并以发牌制度规管。运输及房屋局回复立法会议员提问时,暗指有关建议不可行,指出租汽车被定为提供高档次个人化服务的优质交通模式,并不属于公共交通服务,票价亦不受规管。
相反当局继续“力撑”由政府提出的专营的士,认为应能够满足社会的新需求,并重申会视乎立法会审议专营的士方案的结果,决定应否探索引入其他新服务(如受规管的网约车服务)。
运房局又强调,出租汽车的政策及相关法例反映其历史背景。现有有关法例在1981年实施时,主要目的是将当年的“白牌车”(即非法出租汽车服务)合法化。当时的政策不容许无限制地签发出租汽车许可证,以免助长疑似的士的营运,甚至影响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的运作,以及加剧道路挤塞。因此,运输署署长可发出的各类型许可证有其法定上限。
截至今年11月30日,私家出租汽车服务的许可证法定上限为1500个,当中运输署署长只发出667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