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警案】总督察黄祖成定罪上诉只准争辩法律观点 黄带笑离庭
七名警员于2014年占领运动执勤期间,于金钟添马公园殴打曾健超而被判罪成,各判囚两年,七人先后获准保释等候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诉。上诉庭上月率先处理涉案首被告总督察黄祖成的上诉许可申请,上诉庭副庭长伦明高今(15日)早颁下判辞,就刑期方面批出上诉许可,但就定罪的申请上,则只称黄到正式上诉时可提法律论点争拗。黄祖成离庭时心情轻松,更面带笑容,记者问他心情如何时,他更一反“封口”的常态,更友善地表示“有心、有心”。
黄祖成今早到庭时表现平静。代表黄祖成的御用大律师Tim Owen在上次的聆讯质疑,原审法官错误接纳无线新闻片,又指原审时未有传召摄影师作供,只传召无线新闻部制作经理黄广海讲述影片,并不足以证明影片的真实性。
黄仍可就定罪决定提法律争辩
有执业大律师指出,在上诉聆讯中,若想就案中事实提出争拗,须先获得上诉庭授予上诉许可,但即使申请不获批,上诉人仍可继续就法律观点提出上诉。
而就黄今次的申请而言,黄有就控方的录影片段提出争辩,部份属事实的争拗,上诉庭未有批出许可,但这只表示他不能在上诉时提事实的争拗。由于他亦有就法律观点提出争辩,故上诉庭法官亦指明,黄仍可在正式上诉时,单就案件所涉法律观点,继续就定罪的裁决提上诉。
就证供应取纳应取那一标准可争拗
法官在判辞指出,就定罪的上诉许可申请上,辩方在聆讯时质疑原审法官不应采纳较低的“表面证据”法律标准,而应用辩方提出、较高门槛的“相对可能性”法律标准。法官认为此项上诉理据属法律争拗,故此并不需要法庭批出许可仍可继续提出上诉,但辩方提出其余的上诉理据均包含事实裁断,而伦官分析后认为该些理据没有可争辩之处,故拒批出定罪许可。
上诉毋须再争辩事实裁断
惟就事实裁断的上诉理据,包括:控方未有传召拍摄新闻片的摄影师上庭作供、原审法官接纳无线电视制作经理黄广海比对新闻片及母带后作的证供、原审法官错误得出黄祖成在案发现场的推断,惟上述理据均不获法官接纳。
刑期有可争辩之处
就刑期的上诉许可申请,辩方指出原审法官未有考虑一连串相关的判刑因素,包括犯案时的环境、警员面对的高压工作环境、黄祖成已服务警队30年、黄祖成没有参与施袭及黄被捕至正式起诉的延误。法官伦明高认同辩方提出的论点有争拗之处,故批出刑期的上诉许可申请。
本案余下六名警务人员包括高级督察刘卓毅(31岁)、警长白荣斌(43岁)、警员刘兴沛(39岁)、警员陈少丹(33岁)、警员关嘉豪(33岁)及警员黄伟豪(38岁),上诉庭仍未审理他们六人的上诉许可申请。
案件编号﹕CACC 38/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