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警案】刘卓毅上诉理由:曾阻袭击非共犯 官:若想制止可拔枪
七警占领运动期间袭击曾健超,因而被裁定袭击致他人身体受伤罪成,全被判入狱两年。七警早前已就定罪及判刑提上诉,其中三警获准保释外出,惟上诉庭副庭长杨振权在批准保释时明言,认为他们就定罪上诉并无胜诉机会,又指他们作为警务人员,即使承受压力,仍有责任维持社会治安及秩序,又指有上诉人称曾阻同袍袭击,官即质疑他当时会否拔枪制止同袍5打1。
杨官裁决时明言,3名上诉人,即第二警高级督察刘卓毅、第四警警员刘兴沛,及第七警警员黄伟豪,就定罪的上诉,是没有胜诉机会的,更指第二及第四警在申请保释时提出的“换人之说”亦没有证据支持。
警员理应能处理混乱场面
杨官指,本案案情严重,并正值占领运动,警员理应能处理混乱的场面,即使警员面对长时间的工作、缺乏休息及承受极大压力,但他们仍有责任维持社会治安及秩序。而曾健超在案发时向警员淋泼液体,其行为自大及极具侮辱性,是故众被告便决定给他一个教训。
量刑起点有过重之嫌
杨官指,本案的控罪最高刑罚为3年,但原审法官以2.5年作量刑起点是较过重,并认为一个较低的量刑起点较为合适,考虑该案上诉不可能在未来6个月至9个月内处理,而被告可能已服完大部分刑期,故批准3人保释等候上诉。
代表刘卓毅的资深大律师余承章申请保释时曾指,刘卓毅想以他非共犯为上诉理由,指身为高级督察的刘卓毅,当晚曾两次介入阻止其他人向曾健超施袭,并指新闻片所见,袭击初段,刘卓毅曾主动介入,并将左手伸向施袭者,目的就是想停止袭击。
律师指刘卓毅曾阻同袍袭击
余又指,刘卓毅期后快速转出,并第二度伸出手叫施袭者退后,并离开变电站,袭击持续多约10秒,刘卓毅重回变电站后,便没有进一步的袭击,可见他当时介入是希望停止对曾的施袭。
刘兴沛的代表律师蔡维邦则指,虽然刘兴沛有份将曾健超擡至变电站,但认为法庭不能排除擡曾的过程可能曾“换人”。
官指要制止同袍袭击非站在一旁
但杨官对两人律师的说法有疑问,并说作为警务人员,若刘卓毅当时见到“5个打1个”,不是应该停止其他人施袭吗?而如果他有意制止施袭,他当时可拔枪制止,而非站在一旁。
对于刘兴沛的换人之说,杨官闻言则指,辩方都不争辩当时曾健超被6名被告擡走,而擡走的过程是连续进行的,质疑没有可能可在短时期内换人。他裁决时亦重申,两人在案发时有份将曾健超擡到变电站,亦有份向曾施袭。对于刘卓毅声称曾阻止同袍向曾施袭,杨官认为该理据没有丝毫说服力。
另四警能否申请保释要看上诉理据
对于现有三名上诉人获准保释外出,有律师表示,上诉庭觉得有上诉理据理由令上诉人得值,才会准许担保等候上诉,但不一定会得值,如新地案上诉便是一例。至于其余4警会否有大机会同样获准保释,律师指,每个人的上诉理由不同,涉及的证供亦不同,故不能一概而论。
案件编号:CACC38/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