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公路扩阔工程 女居民指行会绕过环评报告准动工 求覆核决定
撰文: 陈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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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议会同行政长官于2015年6月通过扩阔青山公路青山湾段工程,屯门一名女居民在“环保触觉”义务总干事谭凯邦协助下,今(30日)于高院提司法覆核,指政府以《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条例》向行会提交工程,绕过环评报告,要求法庭颁令推翻行会批出的工程许可。
申请人张县妮,答辩人为行政会议会同行政长官。涉案地点位于屯门青山公路山湾段扫管笏至三圣,由目前双线行车扩阔至双线双程行车,路政署于2014年1月按照《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条例》要求刊宪,答辩人于2015年6月正式批准工程。
申请人指咨询程序不公
申请人指,工程由提议之初至咨询期间,均受沿途居民反对,指工程未有进行环评报告,不符合“2014年空气质素指标”及咨询程序不公等,根据“2014年空气质素指标”,扩阔工程后,因汽车流量增加,居民所需承受的二氧化氮及可吸入悬浮粒子的污染水平,超出2014年新指标。
认为程序涉不公
申请人续指,但路政署申请批准该工程时,聘请顾问为工程进行“初步环境检讨”于2013年12月24日完成,目的绕过2014年1月1日更新的“2014年空气质素指标 ”,并认为该“初步环境检讨”亦非法环评,不应享有宽免期,有关工程应在新标准落实后新指标要求。
申请人又批评,政府就工程刊宪法,又无在刊宪的60日反对期巾,公开“初步环境检讨”,程序不公。
行会决定毋须参考环评报告
政府代表律师陈词指,2014年空气质素指标实施时,“初步环境检讨”已完成,不会重做,而且根据涉案法例要求,行会作决定是毋须参考环评报告。另外根据一般程序,在刊宪期间若有反对,才会向提出初步环境检讨的相关文件,但有关反对者从无提出反对,所以没有存在程序不公。诉讼陈词完毕,法官押后裁决。
案件编号:HCAL17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