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修订《建筑物管理条例》 议决大型维修要10%业主亲自出席
民政事务局正检讨《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并向立法会提交优化建议文件,通过“大型维修工程”决议的业主大会法定人数,门槛人数提高至20%,并视乎实际情况,须有至少10%业主或400名业主亲自出席及投票议决。而有关“大型维修”定义,亦由过往按屋苑单位数目分为3级,再增加2级并调整实际金额。文件又提到,将每名人士持有的委任代表文书设立上限。对于未能遵守保留所有委任代表文书规定的有关管委会,建议施加刑责,并加重未能保管招标文件等罚则,最高罚款2.5万元。
大型屋苑要有400业主亲身出席议决大型维修工程
民政事务局于2016年提出修订《条例》,当中涉及9个方面,包括采购和大型维修工程、委任代表文书及妥善保存和传阅记录等。过往屋苑通过“大型维修工程”决议时,法团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业主人数的10%,修订建议则提高至20%,并须有至少10%业主亲自出席。不过,各屋苑的单位数目各异,局方建议就4,000个单位或以下的法团,及4,001个单位或以上的法团,均要求在法定人数中须有至少10%业主亲自出席及决议投票,后者最低要求有400名业主亲自出席。
对于有中大型屋苑认为,原有的“大型维修工程”定义的实际金额偏低,易令恒常合约,如物业管理、清洁或保安等合约,被界定入该范围。故定义按屋苑单位数目,原定分为3级调整至5级,并对所涉实际金额及占法团每年平均开支的百分比作调整。
“大型维修工程”原定义
单位数目 (所占法团比例 )
实际金额
占法团过去 3 年经审计
每年平均开支百分比
以较低者为准
501 个或以上 (约 5%)
400 万 元
40%
101-500 个 ( 约 12%)
200 万 元
70%
100 个或以下 (约 83%)
100 万 元
200%
优化建议后“大型维修工程”定义
单位数目 (所占法团比例 )
实际金额
占法团过去 3 年经审计
每年平均开支百分比
以较低者为准
2,001个或以上 (约 1.1%)
3,000 万 元
30%
501-2,000个 (约 3.4%)
1,500 万 元
50%
301-500 个 (约 0.9%)
500 万 元
70%
101-300 个 (约 11.4%)
300 万 元
100%
100 个或以下 (约 83.2%)
100 万 元
200%
此外,每名人士持有的委任代表文书亦设有上限。建议指,不多于20个单位的大厦,每名委任代表可持有1名业主的委任代表文书;多于20个单位的屋苑,则每人不可持有多于业主人数的5%,或50名业主的委任代表文书,两者以较小者为准,即业主人数多于1,000人,每名委任代表只可持有50份该文书,以保证业主大会不被垄断。
局方又指,管委会需保留所有委任代表文书及相关声明至少3年,而优化建议进一步提出,对未能遵守保留所有委任代表文书规定的公契经理人、物管公司、管委会维园,施加形式法律责任;及对于未有妥善保存法团会议记录、招标文件即委任代表文书,将加重罚则,由原来建议的罚款5,000元,增至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