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睇文投票】国歌法应否设追溯期 林郑一锤定音 鹰鸽柔性角力
全国人大常委将《国歌法》纳入《基本法》附件三引入香港后,本地立法阶段应否设立追溯期一直争议不断,其中(13日)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梁爱诗提出立法会有权在立法阶段加设追溯期,主要视乎事态严重性及对社会的影响,引起建制阵营关注,令香港隐然受着一个追溯期的紧箍咒笼罩。如今稍为令人放心的是,行政长官林郑月娥早前已公开表态,根据普通法原则,《国歌法》在本地立法时不应设追溯期。政界人士评估,有了林郑的一锤定音,等如为追溯期问题落下门闩,港府走回头路的难度甚大。
追溯期的争议,可追溯至今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在北京接受香港传媒采访时表示,《国歌法》是否设追溯期,需留待人大常委会将《国歌法》纳入《附件三》时再作决定,该说法俨如为追溯期问题留下一条尾巴,其后陆续有建制派人士出来配和、阐释甚至倡议设立追溯期,包括前警务处长李明逵也称《国歌法》设追溯期是“无可厚非”,因有人或会“趁《国歌法》未立法前故意搞事,制造事端或混乱”,这些言论令议题不断发酵。
日前(12日)梁爱诗公开表示,《国歌法》在本地立法阶段,立法会有权设立追溯力,一般情况下,港府不会这样做,但也视乎事态严重性及对社会的影响而定,在有需要时可设立。李明逵支持设追溯期可被视为一家之言,但梁爱诗挂着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的牌头,其说话或多或少代表着部分港澳工作官员的想法。加上与内地法政系统沟通紧密的经民联梁美芬近日亦改了口风,指若侮辱国歌的“情况继续恶化”,本地立法设追溯力的“变数就越大”,令本来不信国歌法从严立法的建制派人士,也开始动摇,担心这是港澳工作官员的腹稿,至少在李飞层级的京官们有这样的打算。
一名政界内的“鸽派”人士指,如今稍为令人放心的是,林郑此前已经公开表态,表明根据本港一向的法律原则,《国歌法》在本地立法不应设有追溯期,认为毋须将事情再复杂化。林郑作为港府之首,此举形同为追溯期问题一锤定音。倘港府日后向立法会提交《国歌法》草案时要加设追溯期,律政司须为之“解画”,难度颇高,相信难以走回头路为国歌法设追溯期。
另外,政府消息表示,港府至今无意为《国歌法》设追溯期。
法例追溯期(Retrospective Period of Law)是指某项法例对在生效前仍不属违反该法例的活动或行为,具有法律追究效力的时期。《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列明,不得就刑事罪行设有追溯期。泛民强烈反对国歌法设追溯期,批评有违普通法自然公正原则。
站在港府的角度,倘国歌法设追溯期,必然引起泛民强烈反弹,增加本地立法的难度,甚至会刮起另一场政治风波,自然极不愿意见到,惟京官为了杜绝嘘国歌行为,不惜出动雷霆手段,随时有“法”用尽,当中透现两种价值观的矛盾与角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