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总署放任非法霸官地僭建村屋逾20年 申诉署批“行事散漫”
新界非法霸占政府土地问题一直存在,申诉专员公署主动调查发现,有新界农地业权持有人非法霸占围封政府土地,阻碍村民出入,违规情况逾20年,业主甚至在官地上僭建村屋。虽然其间地政总署曾多次巡查及发警告信,但却指情况“非紧急”、“不属优先处理”,令业主至今仍未清拆违规建筑物。申诉署批评,地政总署“行事散漫”,延误解决问题,变相纵容违规情况。
地政总署就指,署方已成功检控占用政府土地,有关构建物已清拆。至于农地上的构筑物若在限期内未纠正,地政署将收回土地。
霸地、僭建、落成即转手
申诉专员公署早前接获投诉,指新界乡郊某幅私人土地业权人,将毗连的政府土地围封,妨碍村民出入。申诉署调查后发现,涉事土地业权人早于1994年,获地政总署的当区地政处发出“豁免书”,批准兴建一幢新界村屋,即今次涉事村屋。但自1995年开始,该幅土地上出现多项违规,包括村屋高于5.18米、加建了露台、簷篷及梯屋;而该村屋更横跨在私人农地与政府土地之上,变相霸占官地。此外,该幢村屋落成后,业主更立即出售事涉农地及村屋。
业主曾一度自行加建围栏围封涉事土地,最严重时涉及316平方米,当中约110平方米属政府土地。而两名业主更在违规期间先后转售涉事村屋,分别获利50万及2万,两人在转售涉事村屋,或不会被追溯到相关法律责任,现任业主则先后两次被定罪,分别被罚款约7万元。
视察9次才决定取消“豁免书”
接获投诉后,地政总署的当区地政处及新界行动组先后跟进这宗个案,而跟进行动可分四个阶段;首两个阶段由当区地政处负责,第三及四个阶段则由行动组负责。当区地政处于第首阶段派员视察9次,才决定于2004年取消涉事村屋“豁免书”。地政处其后再视察两次,并两度发函要求业主纠正,其间业主曾售出事涉农地,地政处其后于2007年转交行动组跟进。
行动组7年无动作
行动组接手后,直至2014年2月时,7年时间内仍未有任何行动。行动组其后于2014年开展执管行动,包括通知新业主于纠正事涉农地的违契构筑物及停止占用事涉政府土地。行动组最新一次行动是于今年7月,发出第4封警告信,饬令业主在指定期限之前纠正违契构筑物,否则会重收该农地。
申诉专员公署批评地政署行事散漫,包括当区地政处于1995首次视察涉事村屋,竟无察觉该村屋有相当部分非法占用政府土地,以及当时业主已售出事涉农地,可见其巡查并不全面。申诉署又指,地政处历时8年多才取消“豁免书”,其间派员进行了共9次毫无效用的视察,对事涉村屋不断违规扩建的情况视而不见,不但纵容违规,亦虚耗了该处的人力、物力和时间。
刘燕卿:先易后难等同“无人理”
申诉专员刘燕卿批评,地政总署作为政府的大地主和契约管理人,竟对违规个案知情而不作为,情况难以接受,其举措犹如助长违规,将政府土地据为己有,其次是令卖出土地的业主在被执管前,避开所有责任,因此长期采取先易后难和后入先出的策略,等同“无人理”。她估计类似的个案或是冰山一角,建议处理每个个案均应订立时间表,以让相关人员须在指定时间内完成。
另外,申诉署又批评,地政总署以“不属须优先处理”、“只属中等优次”、“不危 险 ”、“非紧急”等理由,作为当区地政处与行动组多年来没有对违规的事涉村屋采取实质的执管行动的辩解,实难以令人接受。
申诉专员敦促地政总署就每宗个案预设完成处理的目标日期,让执管人员有所依循。就上述个案,地政总署需加强执管的力度;如违规情况仍然持续,须清拆违例构筑物及重收土地。
地政总署:若限期前未纠正违规情况 将收回地段
地政总署回应指,署方已成功就上述个案作出检控,占用人亦已自行清拆位于政府土地部份的构筑物。就农地上的构筑物,署方已于7月10日向业权人发出警告信,饬令业权人于28天内纠正违规情况。由于警告信限期届满后违规情况仍未纠正,署方获得法律咨询及田土转易处的法律意见后,会根据《政府土地权(重收及转归补救)条例》(第126章)重收有关地段。
地政总署接纳申诉专员的报告,亦认为此宗复杂个案当中的处理程序确实有值得改善的地方,包括应该适时检讨积压土地管制个案的处理优次,避免出现个案经过多年仍未获得处理的不理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