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表决通过将《国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
撰文: 庄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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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于今日(4日)表决,通过将《国歌法》纳入《基本法》附件三,港府之后将开展本地立法工作,使《国歌法》在本港实施。
《国歌法》草案今年6月首次交付全国人大常委审议,随后于9月1日在全国人大常委表决通过,并在10月1日起正式生效。根据《国歌法》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当中亦强制中、小学实施国歌教育。《国歌法》已纳入《基本法》附件三在港实施,当中诸多规定在本港备受争议。
政府发言人日前则澄清,凡列于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须由特区政府以公布或立法的方式实施。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国歌法》列于附件三后,该法也未能即时在本港实施,而港府正准备以本地立法方式实施《国歌法》。
新华社及后发稿,指上周二听取有关将《国歌法》纳入港澳《基本法》附件三的说明,其间举行分组会议审议草案时,与会人员一致认为此举符合《基本法》规定,以及是适当。与会人员指,与国旗、国徽一样,国歌是宪法规定的国家象征和标志,具有弘扬国家精神、凝聚国家力量的重要作用。将国歌法适用于港澳,具有宪法层面意义和必然性,此举有利于维护国家尊严、民族尊严,有利于增强港澳同胞国家意识和爱国精神,有利于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非常及时且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