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荫权涉贪案】针对特首防贿条例惹争议 议员提草案扩范围
前特首曾荫权被控行政长官收受利益罪,经两次审讯,陪审团均未能达成大比数裁决,法庭已批准控罪存档,暂不会再重审。虽然控方坚称重审非绝无可能,但除非有新证据出现,现阶段案件应可告一段落。事实上,这条只针对行政长官的收受利益罪,正是曾在任期内定立的,然而要否扩阔条文范围,一直有所争议,亦有议员早前提私人草案,认为应作修订并扩大范围。
控方今次引用《防止贿赂条例》第4(2b)条,是于2008年修定,这条例只针对行政长官,条文列明,若行政长官接受任何利益,控方亦要证明行政长官有凭其特首身份,协助、优待他人作出一些与公共机构间的事务往来。
然而这例立法时,曾有人提出应把《防》的第3条条文,即“任何订明人员未得行政长官一般或特别许可,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属犯罪”,也应加入到这条针对特首的防贿条例中。然而当时曾荫权班子及建制派议员未有通过有关修订。
梁振英、林郑均提过会修订条例
自曾荫权卸任后,他的继任人梁振英亦曾表示会考虑修订这条条例,除了有关规管的第3条文,亦应考虑加入《防》的第8条,即与公共机构有事务往来的人对公职人员的贿赂等,惟最终仍是不了了之。
刚上任的行政长官林郑月娥,早前亦在竞选政纲承诺中提到修改条例,并把这属规管性质的第3条条文,范围延伸至针对特首的条文内,她在刚颁布的《施政报告》,也有提及条改条例这事,惟何时作公众咨询,林郑未有直接回应,只称一日未解决相关宪制、法律问题,不能够轻言给予时间表。
郭荣铿提私人条例草案修订
公民党法律界议员郭荣铿,早前已向立法会提出私人条例草案,希望把特首纳入《防止贿赂条例》规管,而法律草拟专员其后发出证明书,指草案符合议事规则及香港法例的一般格式,当中建议设立一个独立委任及审批委员会,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担任主席,负责就特首索取或接受利益时,给予一般或特别许可,同时将任何人经任何政府部门、办事处或机构与政府进行任何事务往来时,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向特首提供任何利益,定为刑事罪行。
张达明:早涵盖行政长官便无灰色地带
港大法律系首席讲师张达明早前在接受有线电话访问时亦表示,若《防止贿赂条例》第3条及8条等条文早涵盖行政长官,便不会存在灰色地带,亦变相令行政长官不敢贸然收取利益,主因在第3条及第8条下,只须证明未经许可收取益便足够,相对较清晰。而目前的条例,控方须讲求直接证据证明收取利益与公务有关,举证难度亦会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