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歌法》本地立法前可执法? 张达明:除非中央释法
撰文: 庄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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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歌法》预计日内会获人大常委会通过纳入《基本法》附件三。身为资深大律师的行政会议成员汤家骅今早(2日)接受电台访问时称,《国歌法》一旦纳入《基本法》附件三,就成为香港法律一部分,当局在法理上即可执法。
港大法律学者张达明质疑有关说法,指汤罔顾《基本法》18条要求全国性法律要在本地立法后实施的规定,且在法理上亦会造成市民无法预期行为后果的情况,但他担心,中央最终仍然能够透过人大释法,强行令被纳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直接在港生效。
港大法律学者张达明表示,汤家骅的说法是罔顾《基本法》第18条所规定,列于《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须经由特区政府公布或本地立法才能实施。他指,《国歌法》作为全国性法律,并非全套语言都能直接套用在香港,《国歌法》在香港实施时需有一个适应化的过程。
不过,他亦担心,中央会因应政治需要,透过人大释法的突破口,将《基本法》18条中的“本地立法”视作纯粹的程序,而令《国歌法》完成本地立法后,生效期追溯到该法纳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日期。
他指,这种做法违背法律精神,是法治的倒退,因如果在《国歌法》透过本地立法后确立具体条文前,该法就已生效,市民将无法预知自己行为的后果。他形容,有关做法就如同“指控车主违例泊车,但又并无确切罚则,到底是罚三百还是二千,市民无法预期”,又指就算在中国民法体系下,亦不会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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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为资深大律师的公民党前立法会议员梁家杰则表示,完全不能理解汤家骅的言论。他又以《国旗法》和《国徽法》为例,指两部法例也都必须在本地立法会后才实施,而当局执法时,亦须清晰指出违法者触发本地法例中哪一条条文。他续指,倘认为本地立法会后可再追究立法前违反《国歌法》的有关行为,是忘记了本港法制上,刑事法不能追溯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