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侦查】申诉报告霸官地村屋曝光 全屋削剩半 地主月底全清拆

撰文: 陈信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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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专员公署昨日(12日)揭发,有新界农地地主非法霸占官地逾20年,甚至在官地上僭建村屋。公署炮轰负责跟进个案的地政总署“行事散漫”,延误执法。
《香港01》按申诉报告所述,找到位于元朗崇山新村的涉事村屋。记者直击发现,地主今年6月为退还官地,已将村屋削半并以钢枝支撑,从侧面看,尤如港版“大三巴牌坊”;村屋背面仅以帆布和木板遮盖,每逢打风落雨就全屋渗水。
地主夫妇承认有霸占官地,曾与地政总署争辩地界,亦曾申请租用该处官地及重建村屋,但均被当局一一拒绝。他们对强硬执法感无奈,指本月底前会清拆余下村屋,“唯有拆完搭帐篷继续住!”

涉事农地和村屋位于元朗崇山新村,地主为退还所霸占的官地,今年6月将村屋削半,但僭建的天台簷蓬、露台和门廊仍未清拆。(黄永俊摄)

申诉专员公署早前接获投诉,指新界乡郊某幅私人土地业权人,将毗连的政府土地围封,妨碍村民出入,公署主动调查发现,涉事土地业权人早于1994年,获分区地政处发出“豁免书”,批准兴建一间两层高、面积共400方呎的村屋,但规定只有前地主可以入住,当地皮转手时,该批准会自动失效,即村屋会变得不合法。

但自1995年开始,该幅土地上出现多项违规,包括村屋横跨在私人农地与政府土地之上,亦超出“豁免书”所限的高度,并加建围栏霸占了官地,而村屋亦僭建了露台和天台簷篷。有关土地的业权人更违反“豁免书”所限,将农地两度转手,售予他人。现时的地主是在2005年2月购入农地,至今已持有业权逾12年。

地主早前拆走原有的围墙和钢闸,并重新在私人农地边界竖立铁丝网,而钢闸则改为与铁丝网相连。(黄永俊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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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屋削半 仅剩“大三巴”

《香港01》按申诉报告披露的资料,再经翻查、核对,找到位于元朗崇山新村的涉事农地及村屋,而该农地和村屋的业主与丈夫同时拥有村屋旁边另一幅逾15,000呎的农地。

记者前往被指霸占官地的村屋察看,发现整幢村屋被“削走一半”,座落在官地上的半边村屋已拆卸,原来的客厅、房间变成“开放式”设计,从屋外可看到客厅的内笼,要以木板和帆布围封遮挡,而工程或已影响村屋结构,余下的半边村屋需以钢枝和竹棚巩固和支撑,从侧面看,尤如澳门的大三巴牌坊。

陈兆楠今年6月雇用工人削走座落在官地上的半边村屋,一半客厅、厕所和连接一楼和二楼的楼梯均被削去,而村屋需以钢枝和竹棚支撑和巩固。(黄永俊摄)

明知霸官地仍购买 地主夫妇:前业主话无人会理

记者在村屋旁的农场,找到涉事农地的地主林月娣,记者道明来意后,她召回在附近工作的丈夫陈兆楠,一同回应记者查询。林月娣透露,她在2005年前已与家人住在村屋,并在屋旁租地耕田,村屋本有8人同住,包括她们夫妇2人、3名儿子、2名老人家和1名雇用的农工。她指为退还官地,已于今年6月拆卸了半边村屋,现时村屋每逢打风落雨都会渗水,难以居住,“连厕所都铲走咗,唔通要周围去厕所?”,因此部分家人已迁至同村其他亲戚的家中暂住。

陈兆楠向记者指,农地的上一手业主乃妻子的亲戚,“买地时都知(农地有霸占官地及农地有转让限制),但(上手)业主话无人会理,所以先买。”他续指,一直与地政总署商讨霸占官地的问题,“政府划嘅地界根本唔清晰!我揾测量师重新测绘,但政府唔受理”,他称试过改为向政府申请租用有关官地,又申请过重建村屋,惟当局一一拒绝。

申诉专员公署批评地政署行事散漫。(陈宇轩摄)

“豁免书”早年已失效 地政勒令拆卸余下半边村屋 

由于涉事的私人农地早年转让时,已违反“豁免书”的条款,地政总署早于2004年已取消该份“豁免书”,换言之,村屋已属违规构筑物。申诉报告透露,地政总署行动组今年7月已根据“重收土地条文”向林月娣发出警告信,饬令在28天内清除事涉农地上的违契构筑物,故即使陈氏夫妇已把村屋削半,仍需将余下半边村屋拆卸。

对于地政总署扬言收回土地,陈兆楠非常不满,他认为署方早年明知村屋有问题,一直延缓执法,直至上年年尾才突然变得严厉,令他们大失预算,他指为了保住土地,将于本月内拆卸余下的半边村屋,“我哋边有得同政府斗,佢(地政总署)话拆就拆啦,拆完屋我搭返个帐篷住啰,唔系可以点?”

地署曾晤地主解释地界测绘 拒绝重建因农地不具有关权益

陈兆楠昨日并向记者展示多封与地政总署往来的信件,其中,地政总署的回信显示,署方曾派员与陈氏夫妇会面,向二人厘清涉事地界测绘的问题。至于他们就租用官地提出的申请,地政总署指不接纳把违例构筑物规范化的申请,故予以拒绝。此外,署方指根据地段记录,涉事私人农地属旧批约农地,并不具备可兴建屋宇的权益,因此拒绝其重建村屋的申请。

不过,地政总署昨回复传媒指,就非法占用政府土地的个案,署方已成功作出检控。上月法庭已作出裁决,占用人亦已自行清拆位于政府土地部份的构筑物。就农地上的构筑物,署方已于今年7月向业权人发出警告信,饬令业权人于28天内纠正违规情况。由于警告信限期届满后违规情况仍未纠正,署方获得法律咨询及田土转易处的法律意见后,会根据《政府土地权(重收及转归补救)条例》(第126章)重收有关地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