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国珊立法会旁听举标语判有罪 认为限制言论自由 终院押后裁决
西贡区区议员方国珊2014年为反对扩建将军澳堆填区,连同助理到立法会旁听,展示纳粹标志和标语,一星期后再到公众席喧哗抗议,前年被裁定违反立法会的行政指令罪成,各人罚款2000元。方国珊今(4日)终极上诉要求推翻定罪,称立法会的行政指令就标志和标语的限制范围太阔,对言论自由造成不合理的干预,律师更质疑穿着“I love HK”的衣服旁听,会否同样有罪?终院法官听罢双方陈词,押后颁下裁决。
旁听时高举纳粹标志横额
代表方国珊上诉的资深大律师潘熙称,所有获准进入公众地方的公众人士,理应有权合法行使其表达自由,但该表达自由是受“比例原则”所限的。以本案为例,方国珊和助理不满将军澳堆填区的扩建议案,用纳粹标志和横额讽刺政府拒听民意,有如纳粹的极权执政,她没有阻碍立法会运作,表达自由不应该被压抑。
会议曾一度暂停
首席法官马道立反驳,方国珊举起纳粹标志,最终被保安制止,会议更随之暂停,难道立法会可以容许市民扰乱会议?潘熙称,方国珊原本只是展示T裇上的标语,但却遭到保安不恰当的制止,才造成之后的混乱。但潘同意是否对议会运作造成阻碍,是判断表达自由是否仍在合理范围的一个界线。
法官霍兆刚质疑,公众人士获准进入立法会公众席,但该权利不是赋予他们发言的机会,相反是让他们观察议员发言。法官李义亦反驳,若公众人士随意将公众席变成自己的辩论平台,有可能影响议会进行,从而剥削其他人参与立法会事务的权利。
言论自由构成不合理干预
潘熙承认公众人士在公众地方的表达自由并非毫无限制,但要视乎情况,本案中立法会的行政指令禁止旁听人士展示标志或标语,限制范围太阔,对言论自由构成不合理的干预,又质疑若有人穿着“I love HK”的衣服旁听,会否被视为展示标语而同样有罪?
潘熙续指,若公众人士只是穿着印有标语的T裇,坐在与议员座位相隔甚远的旁听席,没有对议会构成阻碍,政府禁止他们穿着T裇抗议便是不合比例的干预表达自由。
官质疑政府免除市民指定地方宪法权有问题
代表控方的资深大律师黎婉姬陈词时,提出立法会原本不是向公众开放的地方,公众人士基于特定目的(如旁听会议),才获准出入。黎称政府作为拥有物业一方,有权决定物业的性质是否向公众开放,而若非向公众开放,公众人士不会享有任何权利的保障。法官李义却反驳,根据控方逻辑,政府可以私自决定某些地方不向外开放,从而免除市民享有的宪法权利,做法明显有问题。
黎指即使旁听人士在立法会享有表达自由,但该自由并非毫无限制。一个人穿着“I love HK”衣服没有问题,但高举纳粹标志是完全不同的情况,法庭要审视标志带出的讯息和整个情况,才能裁定是否违反行政指令。五位终审法院法官听罢双方陈词,将押后裁决。
方国珊与助手举标语被指不守秩序
案情指,方国珊于2014年5月7日联同她助手,将一幅有纳粹标志和字句的标语展示在公众席前方,被控在公众席上展示标志或标语,违反《规限获准进入立法会大楼的人士及其行为的行政指令》第12(1)条。
另外,方国珊和助手在2014年5月13日不顾保安警告,在公众席内嘈吵抗议,被控在立法会会议厅范围内不遵守秩序,违反同一行政命令的第11条。
案件编号: FACC2/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