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议员案】退休汉不服朱凯廸郑松泰案被搁置 再求重开案件

撰文: 陈雯慧 伍凯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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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汉罗景杨于今年3月入禀挑选立法会议员朱凯廸和郑松泰宣誓无效,但因他未能在合理时间呈交讼费保证金予法庭,遭高院拒绝其申请,诉讼继续搁置。罗不服法庭裁决,今再于高院上诉,希望再重新启动诉讼,法官押后裁决。

原告罗景杨(前)求重开案件。(伍凯莹摄)

居于荃湾公共屋邨的原告罗景杨,于今年3月根据《立法会条例》第73条入禀,分别控告新界西直选立法会议员朱凯迪及郑松泰。入禀状指,朱凯迪在立法会宣誓时大喊“民主自决,暴政必亡”,而郑松泰则在宣誓前声言“不会构成抗争效果”,却在宣誓大喊口号“全民制宪”和“重新立约”,已违反了《基本法》104条、2016年11月人大释法的要求、《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

原告声称有新论点

代表罗景杨的大律师马恩国指,虽然罗迟交保证金,案件已暂时搁置,但法官应考虑罗有胜诉机会,本案涉及宪制重要性和重大公众利益,更提出“新的宪制论点”,称议员宣誓的整个仪式应该在签署后才正式结束,以此挑战在誓词后加字的朱凯迪和郑松泰的议员资格,希望获批上诉申请许可。

马又称,法官区庆祥早前以迟交保证金等程序上的问题,令案件搁置,今次提出新论点,指议员宣誓后的签署亦是法定要求的一部份,因此整个宣誓仪式应该在签署后才正式结束,朱凯迪和郑松泰在宣读誓词后擅自加字,但当时尚未签署,亦应被视为违反《基本法》和相关条例规定,失去议员资格。若区官认同本案涉及重大公众利益,而申请人罗景杨亦有合理的胜诉机会,应该酌情批准他继续官司。

辩方:不能妄顾法庭程序

代表朱凯迪的大律师谭俊杰则反驳称,香港法例只要求议员宣读誓词,签署不属法定要求;再者,即使本案对宪制有重大影响,亦不能完全妄顾法庭程序。

区官听罢双方陈词,称要再审视案例,考虑原讼庭有没有权批出上诉许可,抑或申请人要向更高级别法院申请,而即使区官有权批出许可,亦要视乎申请人的理据是否充份,押后颁书面裁决。

根据《立法会条例》第73条,申请人必须于被告以议身份行事起计6个月内提出诉讼,并须支付上限2万元的讼费保证金。

法官区庆祥在判词指,虽然条文没有列明交费时限,但为免阻碍立法会工作,应迅速及紧急地解决针对议员资格的争议。对于罗延误四个月才申请缴交保证金,没有合理解释下,拒绝接纳罗的申请。

案件编号:HCMP 482、483/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