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议员】DQ朱凯廸郑松泰案搁置 官拒让原告补交保证金

撰文: 陈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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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风波没完没了,一名退休汉于今年3月入禀挑选立法会议员朱凯迪和郑松泰宣誓无效,但他迟迟未交2万元的讼费保证金,案件早已被暂缓。惟退休汉上周到高院申请,要求法庭准他补交保证金,及重启动诉讼,法官今下判词,不批准原告补交保证金,诉讼搁置,原告并须支付讼费。

朱凯廸称脱DQ案惟未感轻松。(叶家豪摄)
针对郑松泰的DQ案已被撤销。(资料图片/叶家豪摄)

法官认为,原告就延期迟交讼金保证金的事宜上 ,未能提供合理解释,所以搁置其诉讼,并下令原告须支付本次申请的堂费。

原告罗景杨,居于荃湾公共屋邨,早前根据《立法会条例》第73条入禀,分别控告新界西直选立法会议员朱凯迪及郑松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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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指条例指明入禀须在6个月内提出

原告指,《立法会条例》第73条并无明确规定缴交讼费保证金的时限,以及申请人愿意缴交保证金2万元上限,并以此作为重启案件的理由。

但法官区庆祥指,根据相关条例,规定入禀必须在立法会议员就任后六个月内提出,目的是防止发生有任何阻碍立法会议员议席不明朗因素、以及限制干扰立法会工作,所以保证金必须在启动诉后在短时间内缴交,而且2万元上限亦非大数额,从无想过申请人需要大量时间预备金钱。

律师出错非延误理由

对于原告前任律师出错,法官表示,误解法律不是一个延误的好理由,亦不是原告不能今年3月底或4月前向法庭申请缴交保证金指示的理由,若非原告无启动诉讼,案件亦不会搁置,所以除了原告律师在法律上出错外,原告亦要就今次不合理延误负上责任。

区官表示,由于原告无合理解释延误缴交保证金的理由,所以不会行使酌情权批准他的申请,并撤销缴交保证金的指示申请,有关诉讼继续搁置;原告亦须付朱凯迪及郑松泰的讼费。

原告罗景杨(中)曾称,即使案件被撤销,都会继续入禀,不怕输身家。(资料图片/林若勤摄)

入禀状指,朱凯迪在立法会宣誓时大喊“民主自决,暴政必亡”,而郑松泰则在宣誓前声言“不会构成抗争效果”,却在宣誓大喊口号“全民制宪”和“重新立约”,已违反了《基本法》104条、2016年11月人大释法的要求、《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

案件若继续仍需排期聆讯

不过根据《立法会条例》第73条,原告必须于被告以议身份行事起计6个月内提出诉讼,并须支付上限2万元的讼费保证金。

原告代表律师上次出庭时解释,原告原本委托“帮港出声”成员兼监警委员会钱志庸律师处理本案,但律师行于3月24日向法庭递交保证金支票后,却写错擡头而不获受理。原告于5月更换律师,于7月再度交票,并要求法庭准他们修改传票。

案件编号:HCMP 482、483/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