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之锋等冲公民广场毋须入狱 律政司今要求覆核刑期

撰文: 陈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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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占领运动的9.26冲击“公民广场”事件,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被DQ褫夺立法会议员席位罗冠聪,及学联前秘书长周永康,当晚分别爬过围栏进入自2014年7月起关闭了的公民广场,在台上呼吁巿民参与。去年黄等三人被裁定非法集结等罪成,全部被判社会服务令或缓刑,毋须入狱。律政司不满判刑过轻,向上诉庭申请覆核刑期,案件将于今天(8月9日)开庭审理。

黄之锋、罗冠聪及周永康早前因为冲公民广场被裁定非法集结等罪成。(吴炜豪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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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之锋庭外称会继续公民抗命

司法机构为方便传媒采访,已安排60个法庭内外座位予旁听的者,由于座位有限,各传媒机构可派一位代表,以先到先得的方式入庭内旁听。

黄之锋今早表示,案件发生于2014年,他和罗冠聪已完成社会服务令,承担法律责任,但律政师却在判刑一年后要求加重刑罚,但无论如何,他们会继续公民抗命、街头抗争,争取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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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官接纳三人关心社会宽容处理

黄之锋(20岁) 及周永康(26岁)去年各被裁定一项非法集结罪成,罗冠聪(24 岁)则被裁定一项煽惑他人参与非法集会罪成。裁判官在判刑时指,年轻人想法可贵之处在于纯真,却可能因此冲动偏激,三人因表达意见及关心社会现状而犯法,应以宽容理解态度处理,故判周监禁三周、缓刑一年,黄及罗则分别被判80小时及120小时社会服务令。

黄之锋、周永康及罗冠聪(由左至右)今早同步到庭。(吴炜豪摄)

三人早前已放弃上诉

黄之锋等三人曾就不服定罪申请上诉,最终放弃。律政司亦曾向原审裁判官申请刑期覆核,但遭原审裁判官的理据不足,未能说服她,决定维持原判。2016年10月律政司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81A条,获上诉庭批出覆核罚许可。

政府总部东翼前地,一向俗称为“公民广场”,过往曾开放予团体进行集会及示威等活动。2014年6月有反对新界东北发展的示威者冲击立法会后,同年7月梁振英政府决定封闭广场,并建设重重围栏,过去三年广场戒备森严,市民、记者、公务员,以至问责官员出入均受阻碍。同年九月,双学三子发起冲“公民广场”,从而牵起占领运动的序幕。特首林郑月娥早前称会考虑重开广场。

案件编号:CAAR 4/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