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骚乱】三暴动罪成被告称非仇警 两入狱3年1入教导所
旺角去年大年初二凌晨发生骚乱,5人被指在清晨7时手持玻璃樽及掟砖而被控暴动。其中3人被拍到持樽或掟砖,早前在区域裁定他们罪成,余下两人则脱罪,案件今午(7日)就三名被定罪被告判刑。律师求情指,两名年纪较轻的被告已知闯了大祸,亦非担任活跃角色,而年纪较长的一位,亦非仇警,只是当晚作了不太理智的事情。法官休庭片刻,判年轻被告入教导所,另两被告入狱三年。公众席人士散庭庭向被告高叫“支持”及“加油”。
官指当时示威者与警对峙逾20分钟
法官姚勋智判刑时指,暴动罪是非常严重的罪行,最高可判囚10年。而本案中涉100人戴口罩投掷玻璃樽,又以火堆作屏障,与警对峙20分钟,对市民及社会安宁造成破坏,规模亦算大,而且对警员投掷物品可造成严重及致命伤亡,而案中没有证据显示有预谋。
即使案例情节不同,而在引用英国案例亦难以作合适对比,因为香港陕小、交通繁忙,故可造成严重后果,故以3年半作量刑起点,考虑案中没有证据显示三被告进一步向警员袭击,故判首被告进入教导所、次及第三被告则入狱3年。
案中5名被告依次为杨子轩(18岁)、罗浩彦(21岁)、陈绍钧(48岁)、孙君和(27岁)及连润发(26岁),当中杨、罗、连被裁定暴动罪成,陈、孙暴动罪名不成立。
律师指18岁首被告知闯了大祸
首被告的律师求情时称,被告的教导所报告指出首被告年幼时已诊断出患有病症,令他在学校及平日社交方面亦有很大问题,他亦曾入住院舍,但报告仍建议让被告入住教导所,以给他一次机会。辩方又强调首被告自幼一直有行为问题,需要协助,而案中没有证据显示他在案发时曾投掷玻璃樽。法官阅览报告后,质疑被告对本案态度轻率,亦没有反省,辩方则指首被告一直十分担忧案件,亦知道后果严重,闯出大祸。
次被告角色不活跃
次被告大状则指,因被告的年龄而不获推荐进入教导所。辩方又指次被告案发时,当其他人有所动作时,被告亦没有动作,说明他不是一个活跃的角色。
年纪最长的被告连润发,其的大状求情时指被告不属任何政治团体,案发时出现在现场全是因为在面书上得知警方当晚曾开枪,他抱著要到现场帮助弱小的心态到场,但却在压力下,做出不理智的事情。
律师指被告非仇警
辩方又呈上29封求情信,并指被告不是一个仇警的人,并没有敌视警方及想要制造无政府状态。第三被告的母亲亦在求信中指被告一直顾家,爱惜弟妹,他亦得知本案在其父生日前会有裁决,故一早已准备礼物。辩方又指出被告在1997年是来港定居并且学有所成,一直对历史科感兴趣,并会自己制作本地中文字典,研究读音。而他中学的副校长及历史老师亦有为他撰写求情信。
辩方强调第三被告是个文弱的人,不仇警,因看到警方开枪的画面,他认为警方向人民开枪,是历史上的大事,政局改变亦容易发生,故到场看看警方有否滥权,而他的出发点是好的,他并非无视社会秩序的人,并引述案例称“不应困在象牙塔内盲目跟从案例”,建议法庭以2年作量刑起点。
官裁决时曾指暴动场面相当骇人
法官姚勋智早前裁决时指,案发于去年2月9日早上约7时,在豉油街近花园街交界有逾百人聚集,现场有人燃点火堆作为屏障、有的士被毁、有人用砖敲打栏杆,“场面相当骇人”,现场人群的行为具威吓性及挑拨性,已构成暴动。
案件编号:DCCC860/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