寇鸿萍逃税8.6万囚9月 上诉称曾预先签好表格 官不信维持原判
撰文: 陈晓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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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港姐季军寇鸿萍涉于2009至2017年间11度逃税,令税务局少收约8.6万元。她经审讯后被裁定11项蓄意逃税罪成,被判囚9个月。寇鸿萍争议原审官未考虑她或预先签好的报税表,才交报税助理代报税,从而提出上诉,惟高院法官指寇在警诫时无提及过预早签署一事,今(7日)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寇鸿萍(63岁)被裁定11项蓄意逃税罪成,控罪指她在2009年至2017年期间,五度在提交年度报税表时,声称父亲寇赓发与她连续全年同住,而无付出十足费用;三度在“梁寇鸿萍公司”损益帐上声称,办公室助理支出为每年28.8万元;及三度在雇主填报的薪酬及退休金报税表上声称,雇员孙永斌及钟永慧在该些年度内,每年分别获9.6万元薪金。
寇或预先签好报税表
代表寇的律师早前指,原审裁判官将寇提交报税表时间视为签署时间,认为她知悉并同意报税表内容,却忽略了她可能预先签好报税表,再交由税务代表填写内容的可能性。再者,两名税务代表公司员工作供时,其中一人称近一成客户会预先签署税表,另一人则称不会容许客户预签,说法互相矛盾,原审裁判官裁决时未有处理此点,构成合理疑点。
原审官认为寇知两名雇员非受任于她
原讼庭暂委法官姚勋智于判辞指,原审考虑了寇签署报税表的意图,并裁定寇由签署报税表直至呈交报税表,一直清楚两名雇员并非受雇于她,原审并无错误考虑相关的罪行元素。
警诫下无提及有预签情况
判辞续指,审讯时没有证供报税表有预签的情况,原审依赖一般填写报税表的程序来反驳预签的安排并无不妥,寇在警诫会面中没有提及有预签情况。法官基于以上理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编号:HCMA32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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