寇鸿萍就逃税8.6万上诉 指官未考虑她或预签报税表 押后裁决
撰文: 刘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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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港姐季军寇鸿萍涉于2009至2017年,8年内11度逃税,税务局少收约8.6万元。她经审讯后被裁定11项蓄意逃税罪成,于前年被判囚9个月。寇鸿萍其后就定罪提出上诉,案件今(16日)在高等法院处理。寇鸿萍质疑,原审裁判官忽略了她可能预先签好报税表的可能性,构成疑点。律政司则指,寇鸿萍于3年间虚报三名员工约28.8万元的薪金支出,其中两人已确认未被受雇。暂委法官姚勋智押后裁决。
女被告寇鸿萍(62岁),她是1982年的香港小姐季军,现从事保险业。据悉,寇鸿萍已服刑完毕,今未有到庭。
称有两名年薪9.6万元雇员
控罪指她于2009年至2017年期间,在5次提交的年度报税表中,声称与父亲寇赓发同住,另在2010至2012年期间,3次在个别人士及连同的梁寇鸿萍公司损益帐上称,其办公室助理支出为每年28.8万港元;及在2012年,3次在雇主填报的薪酬及退休金报税表上,称雇员孙永斌及钟永慧每年分别获9.6万港元薪金。
指原审官未考虑寇或预先签好报税表
上诉方指,原审裁判官将寇鸿萍提交报税表时间视为签署时间,认为她知悉并同意报税表内容,却忽略了她可能预先签好报税表,再交由税务代表填写内容的可能性。
两名税务代表说法不一
再者,两名税务代表公司员工作供时,其中一人称近一成客户会预先签署税表,另一人则称不会容许客户预签,说法互相矛盾,原审裁判官裁决时未有处理此点,构成合理疑点。
控方指寇警诫下称有核实资料才签署
控方反驳指,寇鸿萍在警诫下称案发时有核实资料再签署,可见上诉人是在最后阶段签名。律政司又指,虽有一名税务代表公司员工称近一成客户会预先签署税表,但未能确认寇鸿萍是否其中之一,故其说法与另一名称不接受预签的员工并无矛盾。
两名雇员未受雇是事实
控方最后指,寇鸿萍于3年间虚报三名员工约28.8万元的薪金支出,其中两人已确认未被受雇,质疑:“佢哋一蚊都无收过,28.8万蚊有咩可能系真?”
案件编号:HCMA32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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