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公布分3阶段 病人组织忧厘清时间愈长 院方有机会卸责
近年公院医疗事故屡次发生,医管局新成立的“管治及架构改革委员会”昨(19日)召开首次会议,主席范鸿龄表示日后公布事故程序将分为3个步骤,须先厘清事故事实和向家属交代,最后才对外公布。究竟厘清事故需时多久、应否订立最迟公布时限,范鸿龄称每宗事故严重程度不一,承诺不会拖延。
有病人组织对新指引感到诧异,认为应即时公布严重事故,忧虑局方以家属意愿为由不公布。病人组织认为厘清事实的时间愈长,院方愈有机会包装事件、推卸责任,甚至向病人隐瞒事故,并指病人私隐和公众知情权应可并存。
社协认同公布事故前应确保资料无误,但严重事故应即时公布,因涉及广泛风险,例如漏拔抽血带,有需要警惕其他医疗机构。
医管局主席范鸿龄昨(19日)表示已实行新指引,将医疗事故公布分为3个阶段,首先内部厘清事实,例如事发地点、涉及谁和原因,第二步向病人和家属解释,最后对外公布。
立法会卫生事务委员会主席陈凯欣表示,当医疗事故发生,不应“走晒3个步骤”才公布。对于医管局昨日的说法,她指“唔应该以家属为由推迟(公布)。”
陈凯欣:一星期公布属可接受范围 仍须视乎事故类型及复杂性
她认为,一旦界定为医疗事故,就应在不披露病人资料下向外公布,并订立时间目标,称一星期是可接受范围,但仍要视乎事故类型及复杂程度。
她举例,病人出现插错喉迹象,或需时确实,当事故涉及程序、人为错误,就应公布。如果是输错血,则更应即时公布,“难道病人家属唔同意,输错血,你都唔讲?”
她续道,过去一年公布医疗事故的效率都不理想,甚至长达一个月,但是次检讨与一向做法无异,理应订立清晰指引和目标,而非留有延后、隐瞒的空间。
社协:严重事故涉广泛风险 应即时公布
社区组织协会干事彭鸿昌认为,如发生严重事故而涉及广泛风险,就算家属未同意,医管局也应在不提及病人个人资料下,即时公布部分资料,以警惕其他医疗机构。他解释,当涉及医疗器械问题,或常见程序和步骤,其他医院可能有同样情况,需要留意,举例指忘记拔走抽血带,令病人缺血,因其风险广泛,有需要公布。
他又称,新指引与既往做法分别不大,认为确保资料齐备,再去公布,可避免过往因混淆事实,致家属不满的情况,例如仁济医院女童缝针案。
至于外界忧虑新指引实行后,医管局会延迟公布,他指“刻意隐瞒,(医管局)压力更大”。他认为暂毋须划死线,但相信不需要花很长时间厘清事实,“唔会系几个月”,花多一两日确认基本资料就足够。他强调,公布事故时,应以开诚布公为大原则,期望不只由医管局内部决定。
林志釉:病人私隐与公众知情权可并存
香港病人政策连线林志釉今早(20日)在电台表示,厘清事实的时间愈长,院方愈有机会包装事件,在内部推卸责任,作不同解说,甚至偏离事实。他担心公布时说法已变质,甚至院方会向病人隐瞒,“如果有事故连病人都唔知,医院会否隐瞒,连病人都唔知?”
他同意病人私隐重要,但可与公众知情权并存,“事件系紧要”,市民关心的是事故成因、对公众构成安危,而非病人资料。他认为当掌握到事件性质及初步资料,就应公布,不希望是详细调查后的事。他表示,公布事故如插错喉,令其他医护知情,他们工作时也更小心。
范鸿龄否认为免被责怪隐瞒 “抢公布”混淆公众
医管局公布事故前一向会先向家属交代,被问到指引是否只为避免局方免被责怪隐瞒,范鸿龄昨否认指,“不存在我怕你(传媒)闹我们”。他又称,过往曾未查清事实便公布事故,令公众混淆,亦试过“抢住公布”而家属未知,认为对外公布“稍微慢少少”、迟一两天而信息更准确,公众会接受。
他强调,病人和家属私隐凌驾公众知情权,日后当传媒在事故公布前收到消息,“请不要说我们同事有隐瞒”,因须严格执行指引。至于应否订立最迟公布时限,他称每宗事故严重程度不一,承诺不会拖延。
医管局将于调查事故的根源分析委员会加入独立专家,正物色人选如病人组织,并制订名册。此外,医管局已邀请肾病权威雷兆辉率领专家小组检视临床指引和医疗程序,目标简化指引。